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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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23155分许,位于咸安区马桥镇某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事故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咸安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总工会、马桥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湖北某路桥有限公司桂花至某高速公路K1+250涵洞“2·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

经调查认定,咸安马桥某高速公路项目“2·23”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规冒险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湖北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高速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由咸宁桂花至汀泗高速公路(咸宁南外环)项目投资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依法组建,于20221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倪某清,注册资本10000万元整,经营许可范围:公路管理与养护,食品销售,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1)事故项目许可情况

2023727日,事故项目取得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咸宁桂花至某高速公路(咸宁南外环)项目核准的批复。主线起于咸通高速公路咸安服务区附近,止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泉口互通以南,全长约25.116公里,建设工期36个月,总投资41.33亿元。

2)事故项目涵洞情况

事故项目于20231130日开工建设,共分为3个标段,发生事故的标段为湖北某路桥有限公司承建GTTJ-3第三合同段,主线起点桩号K0+000,终点桩号K12+361.25,全长约12.361km,连接线长2.711km,主要施工内容为路基、互通立交桥、桥涵、隧道、绿化工程等。事故发生地点为K1+250机耕通道涵洞,盖板涵涵长43.33米、跨径7.5米、净高4.5米,涵洞轴线与道路中线成65°斜交,通道路面采用18cmC30砼路面,20cm厚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2.湖北某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路桥公司”),事故项目施工单位公司成立于19983月,法定代表人沈某进,注册资本40328.4万元整,经营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路面路基养护作业等。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贰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20231130日,湖北某达公司与湖北某城公司签订《咸宁桂花至某高速公路(咸宁南外环)GTTJ-3标段施工承包框架协议》,附带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合同约定建设工期2年,暂定合同金额为83526.8396万元;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3.湖北某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公路监理公司”),事故项目监理单位,具有公路工程甲级资质,成立于20001215日,法定代表人田某,注册资本1020万元整,经营许可项目: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等。

20231020日,湖北某路公司与湖北某城公司签订《咸宁桂花至某高速公路(咸宁南外环)项目施工监理NWJL-1标段合同文件》,合同约定:20239月开始监理,监理期限1890历天,合同金额3004.9347万元。监理范围为:咸宁桂花至某高速公路(咸宁南外环)NWJL-1标段。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

4.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事故项目劳务分包单位,成立于2019626日,法定代表人胡某,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许可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等。

20247月,湖北某达公司与湖北咸宁吉某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1]牵头单位)、湖北某熠公司(联合体成员)签订《咸宁桂花至某高速公路(咸宁南外环)GTTJ-3标段路基工程劳务分包、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5033,合同承包范围:太乙服务区(K9+137—K9+380)、K9+380—K12+361.25便道、路基土石方工程、路基防排水工程及涵洞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

20251月,湖北某达公司项目部为赶工期抢进度,安排湖北某熠公司施工队伍到合同范围外[2]K1+250涵洞进行施工。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湖北某城公司: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共有员工47名。20231016日,该公司根据职能机构设置综合办公室、安全管理部、工程技术部等10个职能部门。2024116日,根据湖北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文件[3],郭某负责统筹组织开展咸宁南外环项目建设工作,取得了《路桥高级工程师》《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2024228日,任命王某同志为安全环保部部长,取得了《路桥工程师》《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制定印发了《湖北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明确了公司领导和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相关人员未按要求履职到位。

2.湖北某达公司: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共有员工408人,其中南外环项目部74人,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咸宁桂花至某高速公路(咸宁南外环)GTTJ-3合同段项目2022126日,公司任命杨某涛同志为项目经理;2024124日,聘任张某毕同志为项目安全总监,胡某华任项目副总工程师,3人均取得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了项目部管理层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相关人员未按要求履职到位。

3.湖北某路公司:20231215日成立了咸宁桂花至某高速公路(咸宁南外环)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事故发生时共有监理人员23名。2024118日调整任命焦某松为总监理工程师,徐某为安全负责人。2024111日变更了咸宁某外环总监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焦某松任组长;徐某为常务副组长,取得了《路桥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培训考试合格在线验证报告》。制定了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负责人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相关人员未按要求履职到位。

4.湖北某熠公司事故发生时有劳务施工人员14人,其中:K9691涵洞5人,K10721涵洞4人,K1+250涵洞5人。公司5名安管员均取得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中:胡某取得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黄某云为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负责内业、人员管理等工作;班组长2人(徐某方、张某波),均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岗位风险告知书、安全承诺书,接受了入场教育考试。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车辆驾驶员、班组长、一般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相关人员未按要求履职到位。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2238时许,赵某夫(湖北某熠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带5名施工人员到咸宁桂花至某高速公路GTTJ-3合同段K1+250涵洞施工,上午完成了东边台身模板和西边台身内侧模板的吊装。13时许,赵某夫在工棚未到现场,其余5名施工人员(周某刚、姜某军、曾某伟、雷某辉、付某)开始施工。周某刚(吊车司机)在雷某辉的指挥下,将另一块台身模板吊到预定地点后,施工人员分两侧(姜某军和曾某伟在内侧、雷某辉和付某在外侧)安装钢模板连接拉杆(共42根),使两块模板固定在一起。一个多小时后,雷某辉从外侧爬上钢模板的顶端,指挥吊车松钩并解开吊车钢丝绳的卸扣,随后在钢模板4m高处使用电批检查连接杆是否有松动。1440分,姜某军到旁边拿工具时,发现模板倾斜,立即大喊“模板要倒了,快跑!”,付某直接从外侧跑向旁边泥土处,雷某辉站在钢模板4米高的位置,人随钢模板一起倾覆,全身被压在钢模板下方。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项目位于咸安区马桥镇高赛村,距离咸安城区约8公里。

事故发生时,K1+250涵洞东边台身已吊装完成,外侧模板由4根钢管支撑斜插在土地上,内侧模板由2根钢管支撑斜插在混凝土面上;西边台身内、外两侧模板倾覆倒在地面上,吊车停靠在模板旁边,附近堆放有大量的施工材料。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雷某辉,男,53岁)。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不含行政处罚)。

(六)天气情况

据咸宁市气象台提供的数据:223日,咸安区多云转晴,气温2℃—10℃,东北风2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231712分,湖北某达公司以电话形式向咸安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1756分,咸安区应急管理局向咸宁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周某刚立即用吊车将倾覆的模板吊起来,赵某夫听到响声后赶到现场,发现雷某辉右侧太阳穴破皮出血,手捂胸口说胸口疼痛。姜某军等人连忙把雷某辉抬到赵某夫的私家车上,赵某夫(付某陪同)开车将雷某辉送往医院进行救治。途中赵某夫向湖北某熠公司班组长徐某方汇报了情况。徐某方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湖北某熠公司黄某云汇报,同时提前抵达咸宁市中心医院急诊中心,让医生准备氧气、担架等物资进行抢救。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55分,伤者雷某辉被赵某夫送到咸宁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闭合性胸部损伤、肋骨骨折、气胸。1545分许,雷某辉经咸宁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桥镇政府、湖北某熠公司、湖北某达公司等单位迅速组织人员成立善后协调小组,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积极协商善后赔偿事宜。224日凌晨2时许,湖北某熠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本次事故现场救援有力,应急响应及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先后赶往事故施工现场进行警戒和封锁,公安部门对现场进行刑侦勘察,应急处置科学,未发生次生事故,善后平稳有序,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钢模板未做固定支撑、施工人员擅自松钩以及高处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模板不稳定发生倾覆砸中施工人员。

(一)直接原因分析

一是在台身模板吊装前,施工人员未按照《涵洞施工方

案》和《涵洞侧壁及顶板施工支架立面图》要求[4]采用钢管搭建加固支架;二是施工人员擅自指挥吊车松钩并解开吊车钢丝绳与模板的卸扣,导致模板失去吊车的支撑;三是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具,直接爬上钢模板4m高位置使用电批检查连接杆牢固情况,钢模板发生倾覆砸中施工人员。

(二)其它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问询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影响因素。

  1.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

1.湖北某达公司:作为事故项目的施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赶工期未审核湖北某熠公司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就临时调度进场[5];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未安排安全

员对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现场监督落实到位[6];未按照监理公司《合同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执行节后复工审批制度,未开展安全检查就通知劳务分包单位进行施工[7]

2.湖北某路公司:作为事故项目的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施工单位在吊装作业时存在安全员、现场负责人等均未到岗履职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报告[8];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事故施工现场监督缺失,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湖北某熠公司施工人员违规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未对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湖北某熠公司:作为事故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未严格按照《涵洞(通道)施工方案》要求搭建涵洞台身模板[10];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落实不到位[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未检查高空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12],在吊装涵洞台身模板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13],未发现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吊车松钩解开吊车钢丝绳卸扣的行为;未及时发现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14]、无安全作业平台擅自爬上钢模板4m高位置检查连接杆等不符合安全施工的行为

  1. 地方党委政府

马桥镇党委、镇人民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细不实,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不

到位,对事故施工单位监督检查不深入、不彻底[15],未发现事故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人员(1人)

雷某辉,男,湖北某熠公司施工人员,违规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人)

赵某夫,男,湖北某熠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2024813日进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6],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共8人)

1.杨某涛,男,湖北某达公司2022126日任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工程工作。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湖北某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事故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到岗履职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咸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的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2.胡某华,男,湖北某达公司2024124日起任项目副总工程师,分管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未按照“三管三必须”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事故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不符合安全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咸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对其实施处罚。

3.彭某,男,湖北某达公司项目质检员,K1+250涵洞施工现场点长。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事故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不符合安全施工规范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咸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对其实施处罚。

4.徐某,男,湖北某路公司20231215日起任项目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事故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不符合安全施工的行为,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咸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的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5.朱某,男,2024111日起任湖北某路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事故施工现场巡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行为,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咸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的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6.胡某,男,湖北某熠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施工项目的全面工作。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K1+250涵洞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现场负责人未到岗履职和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咸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对其实施处罚。

7.徐某方,男,湖北某熠公司一班组长,2024813日进场负责某外环高速涵洞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K1+250涵洞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发现现场负责人未到岗履职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行为,未制止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咸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对其实施处罚。

8.贾某涛,男,中共党员,咸安区马桥镇干部,负责对接联系某外环高速公路项目协调工作。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事故项目监督检查不深入、不彻底,未发现事故项目建设各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领导责任。建议将其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咸安区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处置。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共3家)

1.湖北某达公司,建议由咸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的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2.湖北某路公司,建议由咸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的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3.湖北某熠公司,建议由咸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的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马桥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向咸安区委、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鉴于湖北某城公司是省国资委企业,根据监管权限建议由其上级公司湖北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人员未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模板搭设要求进行搭设支架和固定支撑,擅自指挥吊车松钩并解开卸扣;在未确保模板稳定的情况下,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未采取有效的防打击措施直接爬上钢模板高处检查,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负责人、班组长、安管员等未到岗履职,湖北某路公司未全面履行监理义务,湖北某达公司未有效开展施工区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走过场”,致使从业人员安全和法治意识淡薄,在未确保模板稳定的情况下违规冒险作业等问题突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压实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堵塞安全生产管理漏洞,消除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出以下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全面加强辖区党政负责人安全红线意识教育、监管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教育、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形成安全监管的合力,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各参与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发包的工程、项目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要采取技术、管理等手段,全面排查、准确界定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风险,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公路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理监管职责,督促各方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全区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以管理人员配备、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危险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档销号,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做到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对违章指挥、违规冒险作业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采取警告、罚款、公开曝光、停止建设和行刑衔接等措施,切实做到“一处有隐患、全区受警示,一企出事故、万企受教育”。

(四)举一反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整改。要切实发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作用,加强安全风险研判,提出精准防控措施,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紧盯燃气、危化、建筑施工等领域隐患排查整治,狠抓责任制落实、事故预防预警、基层班组建设、应急能力提升、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防范,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咸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542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体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咸宁桂花至某高速公路(咸宁南外环)GTTJ3标段施工承包框架协议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第4条第4.1.10项(17):若承包人施工进度明显滞后,发包人认为已无法满足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安排,发包人有权将该承包人合同范围内未实施的部分工程,划分至其他标段承包人实施,双方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3[?]湖北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鄂南建设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报告》文件: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监理工程师倪某清同志,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陈某同志,主持公司生产经营全面工作;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郭某负责统筹组织开展咸宁南外环项目建设工作,分管质量管理部、安全管理部。

4[?]《咸宁桂花至某高速公路GTTJ-3合同段涵洞(通道)施工方案》第五章第7条“5.7.2模板安装”规定:安装模板前,首先用墨线在基础上弹出模板安装边线。模板采用钢管支撑即“横平竖直加斜杆”并在模板四周用对拉螺栓进行固定,台身内侧加固支架采用钢管搭设,横距和纵距统一尺寸,以便均匀支撑在模板上,减少模板局部变形量。横杆60cm一层,立杆间距90cm2m设置一道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支立在基础混凝土面上台身外侧的钢管支撑到稳定的部位,禁止直接支撑到土体上,台身外侧支架与内侧支架用钢管连接成整体,提高支架的整体刚度和稳定性,施工员在支架搭设完成后检查支撑的稳定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7[?]监理公司《合同协议书》中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3监理内容(25):(32)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没有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验收未通过的工点一律不准恢复作业。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2.12: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或擅自修改设计。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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