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5日17时17分许,咸安经济开发区某建设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2.1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咸安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2日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常务副主任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人社局、区总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的“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现场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划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现场管理不到位,作业过程中违规操作,工人安全意识不强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咸安经济开发区某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共分为两期建设,项目一期占地面积89810.7㎡(134.7亩),建筑面积57462㎡,于2021年5月25日开工,于2022年11月30日竣工;项目二期占地面积40077.5㎡(60.1亩),建筑面积51546.64㎡,于2023年5月10日开工(5月9日颁发施工许可证),计划2024年12月31日竣工。
1.建设单位:湖北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30日,法定代表人韩某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XX0948378U,注册地位于咸安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包括工业园区开发、管理,城镇化建设,资产管理与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劳务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品、堆砂场)销售,绿化工程、电力工程、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施工等。2020年9月10日建设单位发布招标文件。2022年3月3日建设单位委派副总经理余某为咸安经济开发区某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发包人现场代表。
2.监理单位:湖北某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25日,法定代表人金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XX2009816F,注册地位于湖北省咸宁市,经营范围包括工程监理(甲级),工程招标代理(乙级),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可行性研究,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咨询,土地规划测量,工程预决算等。2020年12月16日监理单位中标,2020年12月24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2023年9月26日监理单位派驻徐某俊为事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2023年5月10日监理单位派驻马某为事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派驻程某壹为事发项目专监。
3.总包单位:湖北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包单位),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丁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XX76002711,注册地位于武汉市。2020年10月13日总包单位中标,2020年10月30日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其中总包单位未进行任何分包和转包。2023年5月9日取得了施工许可证。2023年3月2日,总包单位分别任命肖某阳为事发项目经理、万某朋为事发项目生产经理、刘某扬为事发项目安全管理员。袁某坤系事发项目汽车吊指挥员,徐某系事发项目汽车吊司机(聘用),阿某某打和吉某某果系事发项目钢结构安装工。
1.建设单位,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及应急救援预案,安排1名人员常驻项目地,公司每月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各层级领导通过周检、月检等方式对项目安全生产进行督导检查,下发整改通知,限期完成整改。
2.监理单位,成立了监理项目部,制订了行业《监理细则》,所有监理人员均持证上岗,采取通过资质审查、方案审核、工序报验、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工程验收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项目召开会议,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的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单、暂停令,组织相关会议等。
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合格后方可允许其施工。
3.总包单位,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各项制度基本齐全;落实了三级教育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与死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专项检查、节日带班检查,对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的相关安全隐患及时行整改,对发现的隐患问题下发整改通知,限期完成整改并定期召开例会。
2024年7月5日早上8时由班组长吴某兵对钢结构安装工人进行班前教育,检查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人员身体状态、明确当天的工作内容、告知作业过程中存在高处坠落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经检查上述事项均符合要求。2024年7月5日15时30分许,班组长吴某兵安排9名工人分组(阿某某打、吉某某果为一组,乘坐其中一辆剪叉式升降机进行桁车梁安装;石某某补、吉某某哈为一组,乘坐另一辆剪叉式升降机进行桁车梁安装;李某纪、李某华在地面进行钢结构挂钩作业;袁某坤为现场汽车吊指挥员;李某风为施工现场钢结构打杂人员;徐某为汽车吊操作员)对4#丙类车间进行桁车梁安装,采用25t汽车吊进行吊装,登高作业采用2辆剪叉式升降机,登高高度距地面垂直高度约9m,登高作业人员均按要求佩戴安全带及安全帽。施工过程由安全员刘某扬、监理员程某壹进行现场安全巡查。16时40分完成第一根桁车梁安装并固定,17时15分许完成第二根桁车梁安装,并将第一根和第二根桁车梁用螺栓固定,17时17分许阿某某打解开吊车钢丝绳U型环,返回升降机吊篮内,正当吉某某果和阿某某打一同乘坐剪叉式升降机准备回到地面进行下步作业时,汽车吊操作员在未经得到指挥员的指令下操作起钩,此时吊车U型环在收钩过程中刮碰并卡在桁车梁翼板,致使桁车梁失衡拉落并自9m高度处坠落,桁车梁坠落过程中将升降机砸歪导致阿某科甩落到地面,致使其后脑、鼻子、耳朵均出现流血状况。随同作业的吉某某果由于安全绳系在升降机的拉杆上,所以摔下来的时候被安全绳拉住,来回荡了几下,身体撞在升降机上,未坠落下来,并自行解开安全带从9米高左右移动剪叉式升降机攀爬下来(此时升降机由于撞击导致液压装置损坏,已无法完成收缩下降),由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协助坐在路边等待救护车,未见明显外伤或流血。
经勘查,现场有25t汽车吊一台,总臂长42m,事故发生时共伸展4节大臂长31m;吊车起钩(此时拉力约0.3吨)过程中吊环挂住桁车梁边缘将9~11轴/H轴GDL9.0-6Z桁车梁(共两根,单根GDL9.0-6Z桁车梁重1494Kg、长9m、下宽250㎜、上宽450㎜、高900㎜、吊装高度9m)整体拉落,桁车梁掉落在地紧靠主框架柱;距9~11轴/H轴GDL9.0-6Z桁车梁30cm南侧居中位置停放一台剪叉式升降机高度9m顶部呈倾斜状,该桁车梁西南角端部停放另一台剪叉式升降机呈收拢状外观正常,混凝土地面上有两条事故伤亡人员送医时解下的五点式安全带及安全帽,安全带接口完整、无脆裂,安全绳无断脱现象。
此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阿某某打,男,32岁,彝族,身份证号:51343019XXXXXX6817,户籍地址:四川省金阳县梗堡乡松林坪村,系咸安经济开发区某建设项目钢结构安装工;伤者(轻伤):吉某某果,男,29岁,彝族,身份证号:51343619XXXXXX143X,户籍地址:四川省美姑县尔合乡嘎祖列口村,系咸安经济开发区某建设项目钢结构安装工。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等标准和规定,核定此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12.1万元人民币(不含事故罚款)。
17时20分许,现场施工员黄某朋听到钢构梁高处坠落的声音,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呼叫了两辆救护车,同时向110报警,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于17时24分到达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工作,17时27分咸宁市第一人民医救护车到达现场将阿某某打抬上救护车并赶往医院,由现场管理人员(周某明、邹某)两人一起前往协助医院进行抢救工作;17时42分咸宁市中心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将吉某某果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项目经理肖某阳及班组长吴某兵协同救护车前往医院。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肖某阳第一时间向该公司石某报告了事故情况,约17时30分,向建设单位和咸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报告了事故情况,约17时35分,向区住建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肖某阳立即下达了停工通知,现场安全员刘某扬及其余管理人员对事发现场拉警戒线进行封闭;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甘棠派出所、咸安经济开发区等相关单位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咸安经济开发区及时成立协调专班,组织开发区、住建、公安和企业相关人员与死者家属协商善后赔偿事宜。
阿某某打于17时45分到达医院进行紧急抢救,经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7月5日18时16分宣布死亡,2024年7月7日晚,工业公司与死者家属就阿某某打死亡一事达成赔偿协议(经济补偿210万元),7月8日上午在甘棠派出所协助及配合下,阿某某打家属将其遗体运送回四川,善后工作得到解决。伤者吉某某果肋骨骨折,无生命危险,在咸宁市中心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安排专人陪护,目前伤情稳定。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员黄某朋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将阿某某打和吉某某果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事发单位已尽到积极救治伤亡人员和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职责。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甘棠派出所、咸安经济开发区等职能部门立即到达现场并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合法合规,处置及时得当。
1.违规操作吊车。徐某作为吊车司机,违反操作规程和吊车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得到吊车指挥员的指挥下,未待人员完全撤离到吊装安全区域即起吊收钩,且起钩过程中未时刻关注收钩状态,导致U型环卡挂到桁车梁翼板致其失稳倾覆。
2.未按规定佩戴安全绳。阿某某打在撤离安全区域过程中未按规范要求系好安全绳,在遭撞击过程中失稳跌落时无相应的紧急防护措施进行自我保护,致使从9米高空坠落致死。
根据事故现场分析,该起事故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1.安全生产检查不细致。事故发生当天,建设方、监理方以及施工方虽然派人对现场进行了巡查,但安全检查不细致,没有及时督促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也未及时发现安全风险和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实。工业公司虽然组织对进场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交底,但不注重培训效果,培训流于形式,未落到实处,未起到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自我保护的作用,也未及时督促现场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从业人员思想麻痹,毫无安全生产警觉性。
3.现场管理存在漏洞。当日实施吊装作业,现场均设有安全员、指挥员和监理员旁站,但安全员和指挥员没有始终做到全程在场以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现场监理员也未及时督促安全员和指挥员到场,发现并制止起钩过程中吊环处于异常状态和跟踪督促工人作业过程中安全绳使用情况。
4.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徐某在未得到指令和确保人员安全的条件下,凭借个人经验主义私自起钩、存在极大地侥幸心理;阿温科打高空作业擅自违规取掉安全绳,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5.安全监管不到位。咸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项目建设的属地管理单位,采取分线联系的模式履行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但相关人员的监管能力水平不足,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较少。区建设局作为项目建设的行业主管单位,虽然开展了多次检查,但对项目的现场施工的安全监管还不够细致,督促项目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力度还不够大。
1.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方,与施工单位签核合同对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
2.监理单位,作为项目监理方,对监理日志审查不严格,日志没有及时审签,没有具体记录7月5日钢结构施工的安全风险并告知[3];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派遣旁站的监理员程某壹安全监督履职不到位,未及时督促现场安全员和指挥员履职[4]和未能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总包单位,作为项目施工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交底培训不到位,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5];未督促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对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检查工作不细致,未及时督促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7]。
区住建局作为项目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施工的安全监管不够细致,督促项目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力度不够大。
咸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项目建设的属地管理单位,相关人员的监管能力水平不足,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较少。
阿某某打,男,群众,2024年6月进入总包单位咸安经济开发区某建设项目,系钢结构安装工,高空作业擅自违规取掉安全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徐某,男,群众,2024年5月进入总包单位咸安经济开发区某建设项目,系汽车吊司机,违反操作规程和吊车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得到指令和确保人员安全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1.滕某,男,中共党员,2024年1月联系咸安经济开发区某建设项目工作,今年来尽管多次到该项目检查工作,但对该项目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较少,督促指导该项目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履行《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九条第(四)项规定[8]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纪委监委予以认定并依规依纪处理。
2.宋某,女,预备党员,2024年1月系联系咸安经济开发区某建设项目工作人员,今年来尽管多次到该项目检查工作,但监管能力水平不足,对该项目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较少,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直接责任,建议由咸安经济开发区党工委进行追责问责。
3.徐某敬,男,中共党员,2023年1月分管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今年来尽管多次到该项目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但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工作不力,未严格履行《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9]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纪委监委予以认定并依规依纪处理。
4.黄某翔,男,中共党员,2023年1月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今年来尽管多次到该项目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但对项目的现场施工的安全监管还不够细致,督促项目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力度不够,未严格履行《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九条第(四)项规定[10]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部门直接责任,建议由区纪委监委予以认定并依规依纪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3家,4人)
1.建设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咸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1]、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12]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监理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咸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13]、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其监理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的,建议由监理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3.总包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咸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14]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肖某阳,男,预备党员,2023年3月任总包单位咸安经济开发区某建设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工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咸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15]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万某朋,男,群众,2023年3月任总包单位咸安经济开发区某建设项目生产经理,负责生产安全质量,日常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咸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二十条第(一)项[16]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刘某扬,男,群众,2023年3月任总包单位咸安经济开发区某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吊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咸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袁某坤,男,群众,2024年5月任总包单位咸安经济开发区某建设项目汽吊指挥员,未认真履行汽吊指挥安全职责,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咸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区住建局,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责成向咸安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咸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责成向咸安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该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建筑工地违章作业而酿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除了暴露出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混乱、违章冒险作业、安全管理员未依法履职、工人安全意识不强等常见问题外,也暴露了政府监管部门对在建工程项目安全检查落实不到位问题。
(一)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从对事故原因分析可知,项目施工单位在当日虽然组织对进场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交底和派人对现场进行了巡查,但培训、检查流于形式,未落到实处,未起到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自我保护的作用,也未及时督促现场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当日实施吊装作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缺乏对现场安全有效管理,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工人在施工作业期间未做好防护措施(高处作业未按规范要求系好安全绳),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吊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监管部门监督不仔细。建设主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今年来尽管多次到该项目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但对项目的现场施工的安全检查还不够细致,没有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督促项目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力度不够。
全区类似的建筑行业领域,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建筑施工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责任单位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各类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风险隐患辨识能力,杜绝违章作业发生,同时,要求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全程跟踪督促落实特殊作业过程中安全防护措施,严防高处作业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力度。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开展常态化巡查检查,对施工人员岗位、职责的监管,做到责任到人、心中有数,特别要加强高处作业和特殊施工作业的管理,监督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发现不安全的施工行为要立即制止,严禁不安全的施工行为。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和打击冒险作业、违章操作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小隐患引发大事故,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咸宁市咸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5[]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8]《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9[9]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除按本细则第九条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三)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推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体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10[10]《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12]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13]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4[1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5]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16[16]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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