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7日8时25分许,咸安经济开发区某木业公司(以下简称某木业公司)一名工人在热压成型车间热压工序巡检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2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咸安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8日成立了区政府办常务副主任任组长,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人员组成“6.2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现场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划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6·27”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某木业公司成立于2009年,位于咸安经济开发区,注册资金 200万元,法定代表人石某,专门从事竹木质纤维板生产制造、销售。公司占地面积5.3万㎡,其中厂房车间占地1.5万㎡(包括热压成型车间、仓库、锅炉房、机修房等)。公司现有员工89人,设有安环部、生产部、实验室、销售部等部门,年产优质竹木质纤维板5万m³以上,年产值约1亿元人民币。
预压→板坯纵横裁切→热压成型(关键工序)→后处理工序(凉板→贮存养生→砂光→裁边→成品包装入库→销售)。事故发生在热压工艺流程。该工艺流程中设有热压主操一名,主要工作是在热压成型车间主控制室通过仪表台和窗口监视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或故障及时停机处置;设巡检工一名,主要由当班班长担任,巡检内容:(1)检查火情及火灾隐患情况;(2)检查油缸油管有无漏油;(3)检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4)检查板规垫片是否掉落;(5)清理定位光电灰尘。出热压机后做好巡检记录,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设机修工一名,对机械故障进行检维修。
事故发生于热压成型车间(面积约3300㎡),车间内设有自动热压成型主控制室和主机械设备(包括预压成型机1台、预板车2台、热压机3台、后处理工序3套)。事故发生部位在1号预板车与1号热压机相交部位。事故当天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在某木业公司厂区带班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车间主任在热压成型车间后处理工序进行安全巡查。
某木业公司于2024年1月4日组织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内容有热压成型车间机械运转期间不得入内的安全知识。但未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考试考核。某木业公司设有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一名,负责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兼职安全员一名,主要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编制、收集、归档等文字资料工作;车间主任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副总经理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某木业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二十种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了重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有《设备巡检工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进入运转设备的运行区域,巡视前必须通知操作人员或相关人员,确保有人监护)。编制了《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了应急预案演练。为防止人员进入预板车运行区域发生机械伤害事故,某木业公司在热压成型工序预板车运行区域设置了隔离护栏,并在隔离护栏三个方向(东、南、北)悬挂了“外人严格入内”警示标识;某木业公司在全体员工中宣贯学习了《安全生产法》等基本的法律法规。
2024年6月27日7时50分许,C班(早)与A班(夜)交接班后,副总经理王某在厂区进行安全巡查,车间主任曹某文在车间进行安全检查,热压成型车间有C班班长潘某伍、热压主操作工周某等6人在车间工作,潘某伍负责车间巡检,周某在热压成型车间主控制室通过仪表台和窗口监视设备运行情况,汤某在热压成型车间检查机械,其余人各自按分工做事。
8时左右,机械设备运行正常。经调取现场监控:8时04分,潘某伍通知热压主操工周某后从3号热压机隔离护栏处进行热压成型工序进行巡检,于8时08分从3号热压机隔离护栏处离开该区域。8时22分06秒至8时24分04秒,潘某伍在3号热压机旁来回进行巡检工作;期间未通知热压主操作工周某。

8时24分10秒,潘某伍返回工作台后,拿上纸张准备从3号热压机往1号热压机穿行。
8时24分10秒至8时25分33秒,潘某伍先从3号热压机横向走向2号热压机(此时2号预板车运行至2号热压机处,为潘常伍的通行提供了通道),随后由2、3号热压机中间检修通道进入2、3号热压机背面,再穿过后处理工序滚筒机架(离地面0.9m),最后从1、2号热压机机修通道移动至1号热压机侧面。
8时25分36秒,潘某伍面向1号热压机滚筒检查时, 未注意到1号预板车正向1号热压机驶来。8时25分38秒,1号预板车车头钢板横向撞击到潘某伍肩部,将其推至1号热压机运送带滚筒位置,潘常伍头部受到1号预板车车头和1号热压机运送带滚筒挤压。
其后,1号预板车继续向图6所示右方运行,潘某伍跌倒在1号热压机运送带旁地上,头盔被击落在1号热压机滚筒边上,同时发出了头盔被撞击挤压的声音。
主控制室的周某听到撞击声后,立即呼喊汤某前往查看,汤某到达1号热压机位置时,发现潘某伍面部朝地躺滚筒边地面上,已不能动弹,呼叫无应答,头部有伤口在流血。
经现场勘查,热压成型车间有热压成型主控制室和主机械设备(包括预压成型机1台、预板车2台、热压机3台、后处理工序3套),均处于停止运行状态,热压成型工序的预板车运行区域有隔离护栏隔离,但在3号热压机旁有明显开口处,护栏被移开与调取的视频相一致。1号预板车停在1号热压机头外侧,2号预板车停在2号热压机头处,潘某伍的安全帽掉落在1号热压机头机架与滚筒之间的缝隙处。预板车工作范围及相关数据:1号预板车负责为1号热压机运送预压板材,2号预板车为2、3号热压机运送预压板材,两台预板车共用一条固定轨道。预板车车面板由长9m、宽1.73m、厚0.2m的钢板构成,钢板离地约1.2m;热压机运输带处机构架为钢质材料,运输带滚筒为钢质材料,运输皮带为耐高温材料。
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潘某伍,男,现年50岁,某木业公司热压成型车间C班班长,户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等标准和规定,核定此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42万元人民币(不含事故罚款)。
8时30分左右,石某接到事故报告后将事故初步情况向咸安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报告。咸安区经济开发区当即派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核定事故。于8时40分左右,咸安经济开发区向区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并通告咸安区应急管理局,咸安区应急管理局当即派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电话报告了市应急管理局,并在值班平台传真上报给了市应急管理局。约18时,某木业公司向区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了事故情况,约19时,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了事故情况。
8时26分20秒,汤某呼叫周某,周某立即停止所有运行设备。汤某8时27分10秒,用对讲机向王某报告了事故情况,随即将潘某伍抱起移动至1.2号热压机通道地上仰面躺着,汤某见潘某伍头部不断流血,不敢乱动,不停用对讲机呼叫车间同事前来救援,周某8时27分10秒向120急救中心电话请求救援。8时29分10秒王某、车间主任及在车间其他工作岗位的人员陆续赶到现场查看潘某伍伤情,见其昏迷不醒,头部流血,均不敢乱动。8时39分56秒,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在急救处理后用救护车将潘某伍转移至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甘棠派出所赶到事故现场,询问发生事故经过、提取了事故视频,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木业公司的现场进行了检查,当场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和责令停产整改现场处置决定书,要求某木业公司立即停产整改。至此,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完毕。
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于8时50分将伤者送入急救中心进行抢救,某木业公司在急救中心门口等候消息,急救中心进行了近20分钟的抢救,终因伤者伤势过重,于9时10分20秒不幸身亡。潘某伍死后,某木业公司迅速成立了善后处理小组,石某任组长,告知死者家属相关情况,并开车到其家中将相关亲属接至医院;区经济开发区成立了善后处置小组,协助某木业公司进行善后处置,6月28日下午,经区经济开发区、区人社局依照相关法律依据同死者家属达成了一次性补偿142万元的补偿协议,并于当天下午支付给了死者家属。区应急管理局、甘棠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在整个善后处置过程中,经济开发区和某木业公司均理智和克制地对待,没有激发矛盾,没有发生恶性事件,顺利完成善后事宜,保证了社会稳定和厂区稳定。
事故发生后,热压成型车间员工,发现及时、现场停机处置果断迅速、报告及时无误,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援及时,相关单位(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甘棠派出所等单位)接事故报告后,均在15分钟左右赶到了事故现场。在事故应急处置全过程中,各相关单位人员均反应迅速、处置程序正确,未发生次生事故情况,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周边秩序总体平稳。
事故直接原因是:潘某伍违规操作(公司制定的设备巡检工安全操作规程规定“严禁进入设备运转区域,巡检前必须通知操作人员或相关人员监护”),被运行的1号预板车撞击,受1号预板车和1号热压机挤压导致死亡。
1.潘某伍违规操作。 潘某伍8时24分从3号热压机处进入热压成型区域前,未通知热压主操周某。
2.隔离护栏未全部封闭。隔离护栏在3号热压机处成开放状态,潘某伍从3号热压机隔离护栏开口处进入热压成型区域进行巡检。
3.运行机械没有紧急停车功能。8时25分36秒,1号预板车撞上潘某伍时,没有停止,继续行驶,将潘某伍撞倒在1号热压机传输带滚筒处。
4.钢质材料刚性挤压。潘某伍头部受1号预板车和1号热压机传输带滚筒挤压,受伤出血致死。
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2024年6月27日9:00出具了死亡原因为开放性脑外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该证明书说明潘某伍因头部受伤造成死亡。
事故当天,咸安最低气温220C,最高气温230C,中雨,东南风1级,无突发灾害。通过事故现场勘查、相关现场事故目击者询问笔录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该起事故排除了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从公安部门的现场勘查和鉴定,排除了他杀的因素。
(1)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某木业公司编制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但未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研究,与某木业公司实际的安全管理不符,操作规程相互矛盾[1]。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2]。
(2)风险辨识不全面。某木业公司未结合工艺实际对机械伤害风险开展辨识,未充分考量预板车在一定速度运行时产生的撞击力可能将人员推倒,从而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等环节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编制风险管控清单,建立预报预警机制[3]。
(3)日常隐患排查不细致。某木业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管理层的安全生产专业能力不强,导致日常安全检查缺乏针对性,不能做到深入一线岗位开展隐患排查,未发现热压成型车间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及时督促整改[4]。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深入。日常培训教育记录只有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签名表,无相应的培训考核结果;相关人员虽然参加了巡检工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也讲解了“设备运转时人员不得入内”的要求,但并未真正领悟消化培训内容,对各自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危害和应当遵守的作业规程等应知应会知识未能做到入脑入心,培训教育效果不理想,未起到指导日常工作的作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5]。
(5)操作规程制定与实际操作有偏差
①操作规程相互衔接不畅。公司制定的设备巡检工安全操作规程规定“严禁进入设备运转区域,巡检前必须通知操作人员或相关人员监护”,但在热压成型设备系统操作规程中却未明确制定操作人员对巡检人员进行监护的相关职责。②操作规程与实际操作不适应。在日常生产中,热压成型设备系统运行时,需要人员进入热压机内检查设备运行情况,但公司制定的设备巡检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进入设备运转区域,巡检前必须通知操作人员或相关人员监护”。未结合这一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可行的热压机巡检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6)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潘某伍在日常生产作业中存在麻痹大意和个人经验主义思想,罔顾作业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缺乏基础的自我防范和保护他人意识,存在极大的侥幸心理[6]。
(1)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作为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履行工业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对工业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检查,相关具体负责人员安全生产专业能力不强,履行监管职责不力。
(2)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和执法工作,未依法对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
2.咸安区经济开发区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1)咸安经济开发区作为某木业公司属地管理单位,通过第三方隐患排查的方式对辖区内企业开展检查,自身重视程度不够,对检查的隐患未严格指导企业落实整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力度不够[8]。
1.潘某伍,男,群众,2010年入职某木业公司,2015年任某木业公司热压成型车间班长。事故发生前,冒险进入危险区域,违规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1.程某斌,男,中共党员,咸安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2020年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工作不力,未严格履行《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纪委监委予以认定并依规依纪处理。
2.陈某,男,中共党员,咸安经济开发区项目推进中心主任,2024年1月联系湖北某木业公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某木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办,与安全管家上门进行了检查,但未能发现并消除预板车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直接责任,建议由咸安经济开发区党工委进行追责问责。
3. 金某雄,男,中共党员,咸安区科经局副局长,2024年3月分管科经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工作不力,未严格履行《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纪委监委予以认定并依规依纪处理。
4.毛某,男,中共党员,咸安区科经局四级主任科员,2024年3月负责科经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对某木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检查,但未能发现并消除预板车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部门直接责任,建议由区科经局党组进行追责问责。
5.杨某,男,中共党员,咸安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2024年4月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股。在督促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未严格履行《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纪委监委予以认定并依规依纪处理。
6.孙某,男,群众,咸安区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综合监督股股长,2024年4月负责全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先后三次参加了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会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进行了安排部署,通过经济开发区企业管理群发布过安全生产温馨小提示。事故发生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某木业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但在事前未对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督查。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党委进行追责问责。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家,3人)
1.某木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咸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石某,男,中共党员,2010年任某木业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管理不力,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咸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王某,男,中共党员,2010年任某木业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风险辨识不全面,日常隐患排查不彻底,教育培训不深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咸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曹某文,男,群众,2016年任某木业公司车间主任。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风险辨识不全面,日常隐患排查不彻底,教育培训不深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咸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咸安经济开发区: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责成向咸安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责成向咸安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区应急管理局: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责任,责成向咸安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该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员工违章作业而酿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未认真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员工风险辨识能力不强,将违规操作变为常态。属地政府和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监查流于形式,未能起到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扎实整改隐患的目的。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区安委会要迅速召开事故警示会,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全区,深入剖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做到一企出事故,全区受教育。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深入部署各地区、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压实安全监管责任。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自身监管职责,杜绝“甩手掌柜”、推责任现象,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在安排部署的同时,要加大督办、督导力度,做到“事事有回音”,切实担负起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职责;要加大非法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小隐患引发大事故。
(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全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查摆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各主要负责人应带头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要严格开展风险辨识,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提升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落实。要加大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将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咸宁市咸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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