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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单位报送的《咸宁市咸安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项目代码:2401-421202-04-01-842561)位于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办事处沿河村(山水一品二期西侧),本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7333.25m²,总建筑面积7509.14m²。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3层实训楼1栋,建筑面积2805.62m²;新建5层教学楼1栋(含部分设备地下室),建筑面积4703.52m²(其中地上4412.80m²,地下290.72m²)。同时配套建设供电、给排水、绿化、道路等相关附属设施。工程总占地面积7333.25m²,均为永久占地。工程总挖方1.44万m³,表土剥离0.11万m³;总填方1.44万m³,表土回覆0.11万m³;无借方和弃方。工程总投资3026.6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572.55万元。项目于2025年9月开工建设,计划2027年8月建设完成,建设总工期24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7333.25m²。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经预测,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0.73hm²;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水土流失总量为75.6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68.5t。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44.53万元,其中主体设计已有投资24.81万元,本方案新增投资19.72万元。工程措施费16.23万元,植物措施费11.09万元,施工临时工程费7.40万元,独立费用7.83万元,预备费0.8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0999.88元。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你单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咸安区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999.88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23〕第53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同时报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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