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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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咸宁市咸安区2025 度第5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范围

因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贺胜桥镇桃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097 公顷,拟征收土地地块东至湖北健康职业学院,西至滨湖大道,南至桃林路北至滨湖大道,四至清楚(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咸安区贺胜桥镇桃林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0.7097 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7097 公顷(不含耕地);涉及林木、青苗等(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咸安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Ⅲ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类补偿标准为70.3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19.9710万元、安置补助费29.95647万元、青苗补偿费0万元,合计49.9274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咸安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湖北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贺胜桥镇桃林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贺胜桥镇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咸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联系电话:0715-8315185

4.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贺胜桥镇桃林村,并已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xianan.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现状调查结果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51230

附件1

附件2

附件 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咸安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订了本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咸安区贺胜桥镇桃林村 ,涉及集体土地0.7097 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 0.7097 公顷(不含耕地)。

二、征收目的

该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

根据咸宁市咸安区征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综合测算,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见下表,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等其他补偿费据实登记后,按照咸宁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咸政函〔20244 号)执行,据实结算。土地补偿费 19.9710 万元、安置补助费 29.9564 万元、青苗补偿费 0 万元,合计 49.9274万元



征地单位

征地补偿费

合计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其它补偿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桃林村

49.9274

19.9710

29.9564

0

据实补偿

合计

49.9274

19.9710

29.9564

0

据实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该项目用地涉及安置人口7人,计划通过货币补偿安置7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湖北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执行。经调查,该批次共有00人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养老保险资金将采取足额预存方式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在用地依法批准后,咸安区人民政府将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5123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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