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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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咸宁市咸安区2025年度第4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范围

咸宁市咸安区2025年度第4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成片开发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泉湖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806公顷。拟征收土地地块东至原乡小镇道路,西至银湖大道,南至原乡小镇别墅区,北至银湖大道四至清楚(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咸安区官埠桥镇泉湖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0.2806公顷,均为农用地(不含耕地);涉及地上房屋、林木、青苗等(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咸宁市咸安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片区综合地价为70.3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7.8961万元、安置补助费11.8441万元,合计19.7402万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咸宁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标准另行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范围,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咸安区官埠桥镇泉湖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官埠桥镇泉湖村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为单位向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联系电话:0715-8315185。

4、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官埠桥镇泉湖村,并已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xianan.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现状调查结果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573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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