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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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咸宁市咸安区2022年度第2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项目拟收土地位于咸安区官埠桥镇张公庙村、泉湖村,涉及集体土地1.5007公顷,其中农用地0.7183公顷(含耕地0.2302公顷),建设用地0.7824公顷。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实际登记为准(含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

二、征收目的

该批次建设用地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情况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市第片区Ⅰ类标准为85.20万元/公顷,Ⅱ类标准为78.45万元/公顷,Ⅲ类标准为70.35万元/公顷,Ⅳ类标准为67.50万元/公顷)。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函20219)补偿标准,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据实结算。

、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我区计划通过货币安置方式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按照鄂政发〔2014〕53号文件和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的纳入安置对象。在用地依法批准后,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补偿登记办理时间及地点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公告期满十五日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涉及征地的村民(居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等有关事项

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咸安区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108619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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