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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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咸宁市咸安区2026度第38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范围

因大洲湖赏心谷花海种植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官埠桥镇河背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9.3857公顷,拟征收土地地块东至山河线,西至祝家咀,南至大洲湖,北至蕲嘉高速,四至清楚(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咸安区官埠桥镇河背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9.3857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8.2911公顷(含耕地0.8996公顷),建设用地1.0946公顷;涉及地上房屋、林木、青苗等(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咸安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Ⅲ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Ⅲ类补偿标准为70.3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264.1136万元、安置补助费396.1704万元、青苗补偿费2.5315万元,合计662.8155万元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咸安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官埠桥镇河背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官埠桥镇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二)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咸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联系电话:0715-8315185。

(四)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官埠桥镇河背村,并已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xianan.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现状调查结果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8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咸安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订了本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咸安区官埠桥镇河背村集体土地9.3857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8.2911公顷(含耕地0.8996公顷),建设用地1.0946公顷。

二、征收目的

该批次建设用地符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项规定因大洲湖赏心谷花海种植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

根据咸宁市咸安区征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综合测算,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见下表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等其他补偿费据实登记后,按照咸宁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咸政函20244号)执行,据实结算。

征地单位

征地补偿费

合计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其它补偿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合计

662.8155

264.1136

396.1704

2.5315

据实补偿

河背村

662.8155

264.1136

396.1704

2.5315

据实补偿

、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该项目用地涉及安置人口73人,计划通过货币补偿安置73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湖北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执行。经调查,该批次共有5173人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养老保险资金将采取足额预存方式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在用地依法批准后,咸安区人民政府将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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