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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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转用国有土地预公告(咸安政农告字〔2026〕4号),咸安区人民政府依据拟农用地转用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咸安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转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湖北省国有咸宁市咸安区白云山林场的国有土地进行农用地转用。现将湖北省国有咸宁市咸安区白云山林场森林病虫害监测点建设项目转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转用目的及范围

因完善湖北省国有咸宁市咸安区白云山林场病虫害防治能力建设的需要,咸安区人民政府拟转用湖北省国有咸宁市咸安区白云山林场国有土地0.2014公顷,四至清楚(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湖北省国有咸宁市咸安区白云山林场国有土地总面积0.2014公顷,均为农用地;不涉及房屋、林木、青苗等(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转用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拟转用土地涉及Ⅳ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区片综合地价为67.50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5.4378万元、安置补助费8.1567万元、不涉及青苗补偿费,合计13.5945万元。

2.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咸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咸政函〔2024〕4号)相关标准执行。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农工人员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拟转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国有林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等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湖北省国有咸宁市咸安区白云山林场办理转用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湖北省国有咸宁市咸安区白云山林场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

2.申请听证。被转用土地上相关权利人认为拟转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林场为单位向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申请听证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转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转用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联系电话:0715-8315185。

4.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湖北省国有咸宁市咸安区白云山林场,并已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xianan.gov.cn/。

本公告期限为30天。


特此公告。


附件:1.拟转用国有土地范围图

2.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

3.转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3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转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转用国有土地预公告》(咸安政农告字〔2026〕4号),结合拟转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我区组织编制了《拟转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转用范围及土地现状

本项目拟转用湖北省国有咸宁市咸安区白云山林场国有土地0.2014公顷,均为农用地。

二、转用目的

该国有土地转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林业基础设施类建设活动,因完善湖北省国有咸宁市咸安区白云山林场病虫害防治能力建设的需要,确需转用湖北省国有咸宁市咸安区白云山林场国有土地。

三、转用补偿费用

根据咸宁市咸安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综合测算,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见下表;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等其他补偿费据实登记后,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咸政函〔2024〕4号)执行,据实结算。

用地单位

转用土地补偿费

合计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其他补偿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合计

13.5945

5.4378

8.1567

/

据实补偿

白云山林场

13.5945

5.4378

8.1567

/

据实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拟采取货币安置。其他有关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湖北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经调查,该项目用地不涉及安置人口,不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在用地依法批准后,咸安区人民政府将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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