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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省煤机片区被列入市棚户区改造重点建设项目根据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23)鄂12行赔初2号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24)鄂行赔终9号;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80号令)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对刘新民房屋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坐落在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27号省煤机,L10幢2层204号房屋属该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刘新民省煤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规定的签订补偿协议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房屋补偿协议。现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已过,为维护公共利益,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本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80号令)等有关规定以及省煤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刘新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详见附件。

被征收人如对上述补偿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咸安政征补〔2025〕1号)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4日

附件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咸安政征补〔2025〕1号

房屋征收补偿主体: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地址:咸安区长安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黄佐财,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刘新民,男,1961年5月4日出生

房屋坐落: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27号省煤机内(产权证载明房屋坐落为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27号省煤机内,L10幢2层204号)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省煤机片区被列入市棚户区改造重点建设项目根据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23)鄂12行赔初2号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24)鄂行赔终9号;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80号令)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对刘新民房屋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经查,被征收人房屋为咸宁市房权证咸安字第10007978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房屋用途为住宅。经咸宁市安居房地产估价与测量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证载建筑面积43.74㎡,公摊面积14.37㎡,评估单价为2163.75元/㎡,评估价值为125736;杂物间建筑面积5.7㎡,评估单价为601.01元/㎡,评估价值为3425.76元2022年7月5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浮山街道办事处省煤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协调指挥部已将该房屋分户初步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核评估和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咸宁市咸安区省煤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与安置方案》,现本机关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房屋价值补偿:

(一)主体房屋价值补偿:

1.主体房屋价值补偿:产权房屋建筑面积(58.1㎡×2163.75元/㎡)=125713.88元;附属工程补偿:砖混结构5.7×601.01元/㎡=3425.76元;

2.政策性上浮:主体房屋评估价值(125713.88元)×10%=12571.3元;

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5671.22元;

4.临时安置补助费:600元/月×6个月=3600元;

5.搬迁补助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2000元;

6.迁移补助费:116元(固定电话)+340元(电表)+456元(有线电视)+280元(空调)+150元(抽油烟机)+200元(热水器)+2200元(水改)=3742元;

以上1至6项合计:166724.16元。

本单位依据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重新公开选定评估机构,按照当前房屋评估时点价对相关房屋进行了重新评估。根据判决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在作出补偿决定时,对原告房屋的补偿标准不应低于省煤机片区棚户区其他已签订协议拆迁户的补偿标准”的要求,考虑到重新评估后的价格明显低于原评估标准,为切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最终决定遵循前期评估标准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1.主体房屋价值补偿:依据前期评估标准,产权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补偿计算为:(58.1㎡×2608元/㎡)+(5.7㎡×2216元/㎡),得出主体房屋价值补偿为164161元。该计算方式充分考虑了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确保补偿金额合理公正。

2.政策性上浮:按照主体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政策性上浮补偿,即164161元×10%=16416.1元。这一上浮比例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旨在进一步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

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经专业评估核算,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确定为15056元。该金额是基于对室内装修实际情况的详细评估得出,充分考虑了装修的材质、风格及使用年限等因素。

4.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每月6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共计600元/月×6个月= 3600元。此标准结合了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能够满足被征收人在临时安置期间的基本居住需求。

5.搬迁补助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2000元,用于补贴被征收人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如搬运费、打包费等。

6.迁移补助费:根据实际迁移所需成本进行核算,包含固定电话迁移费116元、电表迁移费34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456元、空调迁移费280元、抽油烟机迁移费150元、热水器迁移费200元以及水改费用2200元,总计3742元。

7.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给予10000元的奖励。

上述1至7项补偿费用合计为214975.1元。本单位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判决要求,制定了上述补偿方案,以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补偿款已存储在咸宁市咸安区省煤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账户(中国银行南山支行),账号为565171690192,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搬迁期限内与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浮山办事处省煤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协调指挥部签订协议的,双方按协议履行相关给付义务;未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房屋补偿款待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后予以支付。

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经被征收人申请,本单位将以代筹代购方式实行市场化异地安置,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被征收人应当自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腾空并交付验收、拆除。请被征收人或继承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省煤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协调指挥部(详细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27号梅园社区)办理相关领款手续,联系人:朱里翰,联系电话:0715-8376115。

四、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空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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