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咸宁市咸安区2025年度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咸宁市咸安区2025年度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向阳湖镇铁铺村、绿山村,马桥镇马桥村、金桥村,桂花镇毛坪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2378公顷,其四至范围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咸安区向阳湖镇铁铺村、绿山村,马桥镇马桥村、金桥村,桂花镇毛坪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4.2378公顷,其中农用地0.5700公顷(含耕地0.0482公顷),建设用地3.6678公顷;涉及林木、青苗等(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Ⅱ、Ⅳ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区片综合地价分别为78.45万元/公顷、67.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119.1418万元、安置补助费178.7127万元、涉及青苗补偿费0.1512万元,合计298.0057万元。
2.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咸宁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标准另行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向阳湖镇铁铺村、绿山村,马桥镇马桥村、金桥村,桂花镇毛坪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向阳湖镇、马桥镇、桂花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
2. 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为单位向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直属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 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联系电话:0715-8315185。
4.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向阳湖镇铁铺村、绿山村,马桥镇马桥村、金桥村,桂花镇毛坪村,并已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xianan.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现状调查结果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咸安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及《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订了本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咸安区向阳湖镇铁铺村、绿山村,马桥镇马桥村、金桥村,桂花镇毛坪村,涉及集体土地4.2378公顷,其中农用地0.5700公顷(含耕地0.0482公顷),建设用地3.6678公顷。
二、征收目的
该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因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
根据咸宁市咸安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综合测算,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见下表,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等其他补偿费据实登记后,按照咸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咸政函〔2024〕4号)执行,据实结算。
被征地单位 | 征地补偿费(万元) | ||||
合计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其他补偿费 | |
铁铺村 | 23.8949 | 9.527 | 14.2904 | 0.0775 | 据实补偿 |
绿山村 | 19.0429 | 7.5877 | 11.3815 | 0.0737 | 据实补偿 |
马桥村 | 16.1921 | 6.4768 | 9.7153 | 0 | 据实补偿 |
金桥村 | 25.5825 | 10.233 | 15.3495 | 0 | 据实补偿 |
毛坪村 | 213.2933 | 85.3173 | 127.976 | 0 | 据实补偿 |
合计 | 298.0057 | 119.1418 | 178.7127 | 0.1512 | 据实补偿 |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我区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的纳入安置对象。咸安区人民政府将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