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咸宁市咸安区2025年度第4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浮山一二三路片区微循环工程一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浮山一二三路片区微循环工程一期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咸宁市咸安区浮山街道办事处大畈社区六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484公顷。拟征收土地地块东至浮山中小学,西至银桂路,南至金桂路,北至青龙路,四至清楚(详见用地范围图),四至清楚(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咸安区浮山街道办事处大畈社区六组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0.2484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2484公顷(耕地0.0152公顷);涉及地上房屋、林木、青苗等(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咸宁市咸安区Ⅰ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片区综合地价为85.2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12.6982万元、安置补助费8.4655万元,青苗补偿费0.0518万元,合计21.2155万元。
2.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咸宁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标准另行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咸安区浮山街道办事处大畈社区居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浮山街道办事处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
2. 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为单位向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直属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 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直属分局反映,联系电话:8108589。
4.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浮山街道办事处、大畈社区,并已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xianan.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现状调查结果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咸安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订了本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咸安区浮山街道办事处大畈社区六组集体土地0.2484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2484公顷(耕地0.0152公顷)。
二、征收目的
该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实施浮山一二三路片区微循环工程一期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
根据咸宁市咸安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综合测算,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见下表,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等其他补偿费据实登记后,按照咸宁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咸政函〔2024〕4号)执行,据实结算。
征地单位 | 征地补偿费 | ||||
合计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其他补偿费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合计 | 21.1637 | 12.6982 | 8.4655 | 0.0518 | 据实补偿 |
大畈社区 | 21.1637 | 12.6982 | 8.4655 | 0.0518 | 据实补偿 |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该项目用地涉及安置人口14人,计划通过货币补偿安置14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湖北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执行。经调查,该批次用地共涉及安置人口14人,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在0.3亩(含0.3亩)以上,不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在用地依法批准后,咸安区人民政府将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