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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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80号令)等有关规定,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香吾山北麓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香吾山北麓城市更新项目

二、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淦河大道南侧,东临香吾山停车场、西临电力香吾小区、南临香吾山、北至咸宁市粮食局,香吾山北麓城市更新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应当予以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咸宁市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温泉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补偿

按《香吾山北麓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执行。

六、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指挥部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安监小区

联系人:陈勇  联系方式:13451111438

七、监督举报电话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监督电话:0715-8689339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之内依法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本征收决定自2022年3月9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香吾山北麓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2.香吾山北麓城市更新项目红线图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香吾山北麓城市更新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切实做好潜山路教院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片区实,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目的和征收补偿依据

(一)征收目的

1.本片区征收可以改善居(村)民居住条件,促进民生改善。

2.本片区可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3.本片区征收可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利用。

4.本片区征收可以缓解城乡二元矛盾,统筹城乡发展。

(二)征收补偿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第二条  征收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香吾山北麓城市更新项目。

(二)征收范围

淦河大道艺校和安监局地块红线范围内应当予以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

(三)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

第三条  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咸宁市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温泉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征收程序

(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征求意见,修改方案并及时公布;(三)发布征收公告;(四)入户测绘评估;(五)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六)支付补偿费用;(七)房屋腾空搬迁及拆除。

第五条  房屋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定:按规定程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本片区的评估机构。

(二)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经调查认定应当予以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以及装饰装修。

(四)评估复核与鉴定: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门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咸宁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苗木评估: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函[2021]9号)《咸安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第六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化补偿和异地房源代筹代购安置相结合,以货币化补偿为主,代筹代购异地安置为辅。

(二)补偿标准

1.以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结算。

2.本片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主体补偿标准按所处区域、房屋结构、土地性质等因素评估价进行补偿。

3.附属物、构筑物及装修装饰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函[2021]9号)执行。

(三)计算方法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合法有效主体建筑物的价值补偿+装饰装修补偿+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政策补贴+其他补偿+奖励。

第七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认定

(一)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证件齐全的,按房屋证载面积为准(如房改房因历史原因形成实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无证或证件不齐全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以有资质评估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二)房屋用途的认定

按照规划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记载的房屋用途确定。

(三)未登记建筑的认定

按照咸安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及处理操作指引(试行)》(咸安棚发[2016]3号)的规定执行。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未登记房屋由被征收人举证证明其用途及合法性。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其他补偿范围、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政策性补助

1.最低住房保障:被征收住宅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

2.救助金:被征收人患有重点疾病,无劳动能力的,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病例、社区及办事处证明),由征收人给以一次性1000-5000元救助金。

3.搬迁补助:每户1000元。

4.临时过渡安置费:按6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过渡期限6个月。

5.政策性上浮: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市场评估价格得到主体和装修装饰补偿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主体评估价值20%的房屋征收补助。

6.单位自管公产补偿:房屋产权属单位所有,出租给职工或个人居住,由住户自行装饰装修的,给与住户装修装修、搬迁补偿。

7.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签约,根据签约时限,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计算方式:

1)对于接到通知3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对于接到通知6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一次性奖励8000元。

3)对于接到通知9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

4)对于接到通知超过90日签订征收协议的,不予以任何奖励。

(二)移线移机补偿

1.固定电话、宽带迁移补助费:凭当月缴费凭据一个用户端补助116元。

2.电表报装补助费:单相电表补助340元/块,三相电表补助720元/块。

3.有线电视拆装补助费:凭使用证,有线电视补助456元/户,网络电视补助660元/户。

4.空调拆装补助费:窗机100元/台、分体挂机180元/台、柜机280元/台。

5.抽油烟机拆装补助费:150元/台。

6.热水器拆装补助费:太阳能热水器230元/台,其他水器200元/台。

7.燃气拆装补助费:2420元/户。

8.水改拆装补助费:2200元/户。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补偿原则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未达到个税起征点的除外)。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2.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6个月计算,实行协商补偿,补偿期限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一次性补偿总金额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主体建筑物的评估价(不含装修和附属物评估价值)的6%,协商不成的评估确定。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九条  认购安置房屋位置、认购安置房标准和方法

(一)认购安置房屋位置(可选)

1.南苑三期(香城学校旁现房)

2.水岸澜庭(现房)

认购安置模式由征收房屋实施单位与开发商(现房)协商团购价格,采取全货币化后由开发商与被征迁户签订购房协议。

(二)认购安置房方式及户型

待建设认购房源以高层和小高层建设为主,最终以市规委会审批为准(具体位置以还建点规划红线图为准)。认购安置房户型原则按100㎡、110㎡、130㎡等户型设计建设(户型面积均包含公摊),最终的房屋立面、户型和面积以设计图纸为准。安置房建设周期为30个月。过渡安置费按签约房屋面积6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过渡期限30个月。

(三)建筑标准

1.符合国家关于居住类的建筑标准要求。

2.按照规划设计图纸施工建设。

3.主体为框架结构,顶部建有防雨隔热层。还建房内墙面为水泥砂浆粉刷,地面为水泥地坪,窗户为真空隔热铝合金窗,户外为防盗门,卫生间和厨房建好防渗层。

4.电、水、管道燃气、有线电视、光纤网络、固定电话到户外规定接点。

(四)认购安置房分配

在选择户型时必须按认购房屋规定面积最相近的户型组合方案选择。

(五)相关证件、报装手续的办理

1.认购安置房相关证件的办理。认购安置房相关证件的办理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费用由被征迁户按政策规定标准缴纳。

2.被征收房屋涉及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相关费用和缴纳报装的相关费用。

3.安置房报装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经审核生效后,结算房屋价值补偿款、临时安置过渡费、室内装修补偿费、家用设施设备迁移费拆除迁移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费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应提交所涉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以及有关水电缴费凭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搬迁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

(二)补偿款支付和搬迁期限

补偿款支付时限:在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

搬迁时限:被征收人在收到全部补偿款后15个工作日内搬空房屋,并将钥匙交付征收实施单位。

(三)证件办理和注销

房屋征收补偿款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应将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和注销申请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被征收人未申请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四)违约责任

1.征收实施单位未按时支付补偿费用,应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2.被征收人领到补偿款后未按时腾空房屋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3.因被征收人违约,征收实施单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或依法强制拆除。

4.房屋征收补偿款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搬迁,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拆除和处理,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卸,否则将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理解及适用问题由温泉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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