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我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为咸安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无二级单位。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我局执法主体设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股,执法岗位两个,在岗执法人员10名。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咸安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0 | 2 | 9 | 0 | 0 | 0 | 0 | 0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
0 | 0 | 0 | 0 | 0 | 0 | 11 | 109.43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咸安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0 | 0 | 0 | 0 | 0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咸安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合计(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 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
咸安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0 | 0 | 18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8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1.我局2023年共作出两起通报批评。
(1)2023年3月21日,对赤壁市锦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银桂学校 EPC 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项敷衍塞责、没有实质性答复的行为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在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平台公示。
(2)2023年3月21日,对咸宁市银桂学校在银桂学校 EPC 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项敷衍塞责、没有实质性答复的行为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在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平台公示。
2.2023年我局共作出罚款9起。
(1)2023年3月2日,对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泉都学校EPC项目投标时使用虚假业绩骗取中标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45.44万元。
(2)2023年3月2日,对胡某参与泉都学校EPC项目投标时,篡改业绩真实性参与泉都学校EPC项目投标并骗取中标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2.27万元。
(3)2023年4月20日,对丁某使用虚假的业绩参与咸宁市银桂学校建设项目(EPC)投标并骗取中标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5.32万元。
(4)2023年12月5日,对咸安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建咸安区永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安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项目时未招先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2.67万元。
(5)2023年12月7日,对咸安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建咸安区高桥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EPC)时未招先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20.76万元。
(6)2023年12月11日,对咸安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建咸安区大宗油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EPC)时未招先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12.53万元。
(7)2023年12月15日,对咸宁恒辉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建咸安区长寿村文化旅游基地建设项目时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4.58万元。
(8)2023年12月20日,对咸宁恒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代建咸安区双溪桥镇物流商业综合体项目时规避招标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5.83万元。
(9)2023年12月27日,对咸宁泉润置业有限公司代建咸安区鱼水路宏大农贸市场就地升级改造项目时规避招标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10万元。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2023年,我局共受理投诉两起(其中线上1起、线下1起),均已处理完成。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
附件:主要法制依据
咸安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主要法制依据
一、两起通报批评法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二、9起罚款法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5.《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公管文〔2022〕27号)第八条、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