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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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处理流程图

咸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平台“网上投诉系统”已上线运行。凡进入咸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咸安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各自的CA锁登录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后,依法在网上提起投诉。


二、投诉的渠道

1.咸安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受理联系人及电话:黄工  0715-8310119

2.咸安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具体地点:

咸宁市咸安区旗鼓大道101号市民之家5楼C533办公室

3.咸安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受理投诉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股

4.咸安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http://xnztb.xianning.gov.cn/xiananqu/

5.咸安区公共资源电子监督平台:

http://59.208.47.26:8080/ASPFrame/customframe4bid/login_ASPuri=/customframe4bid/FrameAll_ASP&

三、投诉及投诉受理与处理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7.《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8.《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9.《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四、投诉受理的条件

1.投诉人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了有效线索;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已向招标人提出了异议;

4.投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5.投诉书的格式符合《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五、不予受理的投诉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7.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不能提供合法信息来源和有效证据的;

8.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六、投诉书的格式及注意事项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3.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属于利害关系人(非投标人)投诉的,应当提供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5.递交投诉书的个人要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及有效联系方式。

七、受理投诉范围

1.列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规避招标,或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2.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的;

3.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4.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或其他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5.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中,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的,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

八.咸安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受理处理的政策解读

(一)可以接受处理投诉举报的部门

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21〕7号)》第二章第七条和第九条,涉及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投诉处理问题,投诉人可直接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向相应的部门进行投诉。

1.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咸安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由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受理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水利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咸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受理农业工程等和农业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咸安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受理以下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列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规避招标,或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2)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的;

3)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4)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或其他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5)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的,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办理

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的途径和方式。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咸安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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