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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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通知》(咸财建发〔2018〕109号)规定,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矿山武汉巨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咸安分公司不符合退还条件,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由咸安区人民政府统筹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现对此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6月29日。矿山企业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到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问题。

联系电话:0715-8315781,联系人:洪明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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