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名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放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范围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区医疗保障局对建议中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并迅速组织专班对相关情况进行客观实事求是的调查,现就结合现行医保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一、建议更正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个人账户按年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45岁以下划入2%,46岁以上划入2.5%,退休人员划入4.6%。故将《关于放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范围的建议》应改为《关于放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范围的建议》。
二、相关政策
1.允许个人帐户余额用于支付城镇职工体检费用的问题。根据2021年4 月13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文件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因此个人帐户余额暂时不能用于支付城镇职工体检费用。
2.允许个人帐户余额用于需个人承担的住院费用的问题。一是根据《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当前基本医疗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咸医保发〔2019〕36号)文件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优化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在原有支付范围的基础上,个人帐户资金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现金支付发票)合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买准字号药品。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文件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目前已允许个人帐户余额用于需个人承担的住院费用的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
根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随着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的原则。现阶段区医疗保障局严格执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区医疗保障局将进一步向市局汇报提案要求,待省、市新政策出台后及时调整,严格执行。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咸安区医疗保障局
2021 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