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卫生健康委(局 )、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 0 2 1年 1 月 1 日起,全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 6 1 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 5 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4 8 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 8 0元。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5 : 5 比例分担。各地要认真做好提标和发放扶助金有关工作,补发资金于2021年 6 月底前足额落实到位。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