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对象 | 执法类别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备注 |
湖北鑫盛印刷厂 | 行政处罚 | 2024年1月31日 | 未验证印刷委托书 | 《印刷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警告、罚款10000元 | (咸安)文综罚字[2024]01号 | |
湖北省咸宁市卓来商贸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3年1月15日 |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警告、罚款1000元 | (咸安)文综罚字[2024]02号 | |
咸安区晨光文具配送中心 | 行政处罚 | 2024年3月6日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没收出版物210册 | (咸安)文综罚字[2024]03号 | |
咸宁皇汉酒店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4年1月29日 | 电竞酒店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警告、罚款5000元 | (咸安)文综罚字[2024]04号 | |
咸安区开瑞宾馆 | 行政处罚 | 2024年3月12日 | 电竞酒店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警告、罚款10000元 | (咸安)文综罚字[2024]05号 | |
咸安林琅文具玩具店 | 行政处罚 | 2024年3月21日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没收出版物695册 | (咸安)文综罚字[2024]06号 | |
咸宁市众合英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4年4月15日 |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出版物2册、罚款2000元 | (咸安)文综罚字[2024]07号 | |
湖北楚才技工学校 | 行政处罚 | 2024年4月10日 | 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没收非法出版物400册、罚款4000元 | (咸安)文综罚字[2024]09号 | |
咸安区芳芳图文快印广告店 | 行政处罚 | 2024年4月10日 |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5000元 | (咸安)文综罚字[2024]10号 | |
咸宁市众合英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4年5月28日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复制品4册 | (咸安)文综罚字[2024]11号 | |
咸安区诚信文具店 | 行政处罚 | 2024年7月17日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没收出版物65册、没收违法所得11元,罚款500元 | (咸安)文综罚字[2024]13号 | |
咸宁市无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4年7月26日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 警告、罚款5000元 | (咸安)文综罚字[2024]14号 | |
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天缘网吧 | 行政处罚 | 2024年7月19日 | 未按规定登记、核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警告、罚款3000元 | (咸安)文综罚字[2024]15号 | |
咸宁国家高新开发区探游旅行门市部 | 行政处罚 | 2024年7月26日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10000元、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2000元 | (咸安)文综罚字[2024]16号 | |
咸宁市蓝色音创娱乐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4年8月15日 | 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24000元 | (咸安)文综罚字[2024]17号 | |
咸宁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4年9月23日 | 征订、存储、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没收非法出版物1册 | (咸安)文综罚字[2024]18号 | |
咸宁市高新鱼悦电竞网吧馆 | 行政处罚 | 2024年8月13日 | 未按规定登记、核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警告、罚款3000元 | (咸安)文综罚字[2024]19号 | |
咸宁山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4年7月25日 | 没有建立印刷品保管制度和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警告 | (咸安)文综罚字[2024]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