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你单位报送《咸宁市西凉湖(咸安区)水生态修复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报告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专家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西凉湖汀泗河入湖口实施咸宁市西凉湖(咸安区)水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代码:2204-421200-04-05-630701)。
二、基本同意《咸宁市西凉湖(咸安区)水生态修复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湖建设方案。拟建工程在西凉湖汀泗河入湖口建设近自然湿地工程。工程生态修复面积约33.45公顷,其中恢复挺水植物群落151213m2,恢复浮叶植物群落16486m2,恢复沉水植物群落167962m2。并建设消浪围挡和基底改造。
三、基本同意《咸宁市西凉湖(咸安区)水生态修复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分析结论意见。工程对湖泊防洪调蓄、岸坡稳定影响较小。
四、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湖泊管理范围内。湖泊管理范围内除批复的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施工临时设施应及时清除,保障湖泊防洪安全。
(二)项目涉湖部分施工应避开主汛期,并做好施工组织工作,减少施工对湖泊防洪造成的影响。施工期间如遇特殊气象(如暴雨等),你单位应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三)该工程占用的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应充分注意和防范工程施工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妥善维护好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防洪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
(四)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文件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