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安区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管理部:
你项目管理部报送的《湖北省咸安区重点山洪沟清溪河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湖北省咸安区重点山洪沟清溪河防洪治理工程(项目代码:2309-421202-04-01-689687)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高桥镇白岩泉村、刘桢村、洪港村,治理范围为桩号0+000~8+168,起点中心点坐标为114°31'7.638"、29°53'6.829",终点中心点坐标为114°34'24.455",29°53'14.119",总占地面积为1.33hm²,其中永久占地1.00hm²,临时占地为0.33hm²。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河道清淤、岸坡护砌、新建下河踏步7座,安装项目标志牌4处。本工程挖方1.93万m³,填方1.93万m³,无借方,无弃方。工程总投资1581.2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188.19万元。项目于2024年6月开工,2025年3月底完工,总工期为10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33hm²。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441.80万元,主体已列费用426.16万元,方案新增费用15.64万元。其中工程措施414.85万元,植物措施12.20万元,临时工程1.68万元,独立费用10.30万元,基本预备费0.7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0017元。
三、重点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你项目管理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咸安区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0017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23〕第53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项目管理部应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同时报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