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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恒茂矿业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咸宁高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项目代码:2407-421202-04-05-495041位于咸安区双溪桥镇孙鉴村17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边坡整形工程、浆砌石截(排)水沟工程、U型树脂截(排)水沟工程、复绿工程以及配套建设相关附属设施。总占地面积8.387hm²,其中永久占地4.76hm²,临时占地3.63hm²。工程总挖方量79.34万m³,总填方量2.58万m³,弃方量76.76万m³。工程总投资4330.2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634.61万元。项目于2024年10月开工,计划2026年3月完工,总工期为18个月

二、总体意见

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8.387hm²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271.65万元,其中主体设计已有投资886.18万元,本方案新增投资384.35万元。工程措施216.74万元,植物措施939.50万元,临时措施43.64万元,独立费用48.33万元,基本预备费10.8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2.5805万元。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需外购的土料来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你单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咸安区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5805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六)依法从严控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因工程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批准;严格控制取土场、弃渣场选址变更,确因项目设计优化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充分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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