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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咸宁咸安渔水路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咸宁咸安渔水路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409-421202-04-01-676026)位于咸宁市咸安区经济开发区,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30341m²,其中永久占地8161m²,临时占地22180m²。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①渔水路110kV变电站终期主变容量为3×50MVA,本期主变容量为2×50MVA;②新建宝塔-渔水路110kV线路2.96km,新建杆塔8基;③新建永安-渔水路110kV线路11.71km,新建杆塔36基。本工程总挖方1.9754万m³,总填方2.6896万m³,借方7142m3,无弃方。工程总投资10,67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104.2万元。项目计划于2025年8月开工,计划2026年8月完工,总工期为12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0341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25.84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32.527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2.91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43万元,临时措施投资41.74万元,独立费用48.34万元,基本预备费6.8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5,511.5元。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你公司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咸安区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5,511.5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23〕第53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同时报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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