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森硅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永森硅业石英新材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永森硅业石英新材料项目(项目代码:2205-421202-04-01-950656)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马桥镇金桥村村委会旁,肖星公路以北。本项目总建筑面积16893.00m2,容积率1.12,建筑系数58.7%,绿地率8.3%,停车位35个。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5栋1F厂房和仓库、1栋1F配电房、2栋1F门房、1个室外堆场、1个地下污水处理池,配套建设道路、排水、绿化等设施。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27505.2m2,均为永久占地;总开挖土方0.78万m3,回填土方0.78万m3,无借方,无弃方。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150万元,建设总工期15个月(2024年3月至2025年5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报告表》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面积2.75hm2,防治分区包括建筑物区、道路广场区、景观绿化区、施工场地和临时堆土场区。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经预测,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2.75hm2;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水土流失总量为137.5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123.1t。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和设计。
1.建筑物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防尘网苫盖措施。
2.道路广场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雨水管网、植草砖、防尘网苫盖、车辆冲洗设池、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措施;同意方案新增防尘网苫盖措施。
3.景观绿化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景观绿化、防尘网苫盖、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措施;同意方案新增土地平整、防尘网苫盖措施。
4.施工场地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措施;同意方案新增硬化层清除措施。
5.临时堆土场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防尘网苫盖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112.7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28.71万元,植物措施费34.50万元,临时工程措施费35.65万元,独立费用8.98万元,基本预备费0.7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1257.80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同时,按照《关于水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依法依规向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咸安区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1257.80元。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