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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新型气动液压部件制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新型气动液压部件制造项目(项目代码:2203-421250-89-01-436938)位于咸宁高新区二期107国道与蕲嘉高速交叉处东北侧,项目总用地面积42654.96m²(约63.98亩),总建筑面积35900.77m²,其中计容建筑面积58315.2m²,新建8栋厂房建筑,配套建设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工程总占地面积4.27hm²,均为永久占地。工程总挖方1.49万m³,总填方1.49万m³,无借方,无弃方。工程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5000万元。项目于2024年1月开工,计划2025年6月底完工,总工期为1.5年。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
准。
(三)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4.27hm²。
(四)《报告表》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面积4.27hm²,防治分区包括建筑物区、道路硬化区、景观绿化区和施工生产生活区。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经预测,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4.27hm²;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水土流失总量为351.04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320.71t。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和设计。
1.建筑物区:同意方案新增临时苫盖措施。
2.道路硬化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雨水管网、车辆冲洗池措施;同意方案新增土地平整、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和临时苫盖措施。
3.景观绿化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综合绿化措施;同意方案新增土地平整和临时苫盖措施。
4.施工生产生活区:同意方案新增土地平整和硬化层清除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61.74万元,其中主体设计已有投资37.07万元,本方案新增投资24.67万元。工程措施费为26.07万元,植物措施费为10.07万元,临时措施费为5.58万元,独立费用为12.59万元,基本预备费1.03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工程完工后,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同时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