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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翰林名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翰林名苑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8-421202-04-01-112067)位于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办事处贺胜路东侧,青年路南侧。坐标为东经114°20′38″,纬度 29°50′53″。规划总用地面积33047.88m2,均为永久占地。规划总建筑面积109839.0m2,其中计容建筑面积84918.0m2,不计容建筑面积24921.0m2及绿化、给排水、供配电、消防等配套工程设施建设。工程总挖9.78万m3,总填方9.74m3弃方0.04m3。工程总投资42430.7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1200.00万元。总工期60个月,2024年1月开工,202812月完工。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一级标准。

(三)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3.30hm2

(四)《报告》确定的责任防治范围面积3.30hm2,防治分区包括建筑物工程区、道路广场区、景观绿化区、临时堆土区、施工生产区。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经预测,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3.30hm2;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水土流失总量为926.57t,新增土壤流失量为843.60t。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和设计。

1.建筑物工程区:同意方案新增表土剥离、土地平整、临时排水沟、临时苫盖措施。

2.道路广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铺设雨水管网、铺设植草砖、铺设透水砖等措施,同意方案新增表土剥离、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措施。

3.景观绿化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综合绿化措施;同意方案新增表土剥离、土地平整、表土回覆、临时苫盖措施。

4.临时堆土场区:同意方案新增临时临时排水沟、临时沉砂池、临时拦挡、临时苫盖措施。

5.施工场地区:同意方案新增临时临时排水沟、临时沉砂池、清除硬化层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本项目监测面积3.30hm2,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202411月至202912月,共72个月),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包括扰动土地情况、取土弃渣情况、水土流失情况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及效果。监测方法为调查监测与定位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布设水土保持监测点位5处,其中建筑物工程1个、道路广场1个、景观绿化1个、施工生产1个,临时堆土场区一处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本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485.34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投资305.59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投资179.7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9571.82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本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二)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工作情况,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同时,依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鄂税发202062号),依法依规向咸安区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9571.82元。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工程完工后,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同时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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