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威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玻璃制品生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项目代码:2405-421202-04-01-369502)位于咸安区经济开发区兴旺路16号,建设内容为建设厂房3栋,购置生产线3条,生产设备约50台及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同时配套建设相关附属设施。本项目总占地面积24724.65m2,全部为永久占地。项目总挖方1.64万m3,回填土方1.64万m3,无借方,无弃方。工程计划于2023年7月初开始施工,到2025年1月底全部工程完工,总工期6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一级标准。
(三)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2.47hm2。
(四)《报告表》确定的责任防治范围面积2.47hm2,防治分区包括建筑物区、道路场地区、绿化工程区、临时堆土场区和施工场地区。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经预测,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2.47hm2;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水土流失总量为153.47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141.79t。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和设计。
1.建筑物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措施;基本同意方案新增临时苫盖措施。
2.道路场地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围挡、洗车池、雨水管网、临时排水沟、沉沙池措施。
3.绿化工程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回覆、土地平整、综合绿化措施;同意方案新增临时苫盖措施。
4.施工场地区:基本同意方案新增临时苫盖措施。
5.临时堆土场区:基本同意方案新增排水沟、沉沙池、袋装土拦挡、临时苫盖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本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56.59万元,其中主体设计已有投资44.96万元,本方案新增投资11.64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工程完工后,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同时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