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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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民政局

报送的《咸宁市儿童福利院、未保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咸宁市儿童福利院未保中心项目(项目代码:2105-421200-04-01-293462)位于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甘鲁村2组,泉都大道西侧,交通便利,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21'24.40",北纬 29°51'59.37",总征占用地面积11224.35m2,均为永久占地。项目总建筑面积14165.36m2容积率0.97,建筑密度21.5%,绿地率35%,停车位70个。本工程总挖方1.30万m3,总填方1.30万m3工程总投资4999.3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610.68万元。项目于2023年12月开工,2025年9月底完工,总工期为22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1.12hm2

(四)《报告表》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面积1.12hm2,防治分区包括建筑物区道路广场区、景观绿化区、临时堆土场区和施工场地区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经预测,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1.12hm2;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水土流失总量为102.30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90.30t。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和设计。

1.建筑物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防尘网苫盖措施。

2.道路广场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雨水管网、透水砖铺装、防尘网苫盖、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车辆冲洗池,同意方案新增的防尘网苫盖措施

3.景观绿化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景观绿化、防尘网苫盖;同意方案新增土地平整措施

4.临时堆土场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防尘网苫盖措施。

5.施工场地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排水沟、沉沙池;同意方案新增硬化层清除措施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179.87万元,主体已列费用144.13万元,方案新增费用35.74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71.14万元,植物措施费58.50万元,临时工程措施费22.17万元,独立费用26.04万元,基本预备费2.02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工程完工后,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同时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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