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桂裕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咸安区资源循环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咸安区资源循环利用项目(项目代码:2311-421202-04-01-393075)位于咸安区桂花镇毛坪村一组,项目中心经纬度:东经114°22′17.67″,北纬29°45′23.06″。征占用地面积43449m2,均为永久用地。项目主要利用咸安区域内尾矿、建筑垃圾、石料、山砂河沙等进行机制砂石、水洗砂的生产。新建厂房、车间等,购置设备生产线3条。本工程总挖方2.09万m³,总填方2.09万m³,无弃方。工程总投资8824万元,其中土建工程费用3970万。建设工期:2023年9月开工建设,预计2025年5月完工,总工期为9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4.34hm2。
(四)《报告表》确定的责任防治范围面积4.34hm2,防治分区包括建筑物区、道路场地区、绿化工程区、临时堆土场区、施工生产生活区。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经预测,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4.34hm2;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水土流失总量为565.31t,新增土壤流失量为526.97t。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和设计。
1.建筑物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雨水管网、等措施;同意方案新增排水沟、沉砂池、临时苫盖措施。
2.道路场地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截排水沟等措施;同意方案新增排水沟、沉砂池措施。
3.绿化工程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回覆、表土回覆、土地整治、综合绿化等措施;同意方案新增临时苫盖措施。
4.临时堆土场区:同意方案新增临时排水沟、沉砂池、临时拦挡、临时苫盖措施。
5.施工场地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硬化层清除措施、同意方案新增临时苫盖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124.69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投资82.55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投资42.14万元。水土保持投资中工程措施投资24.42万元,植物措施52.14万元,临时工程31.47万元,独立费用9.10万元,基本预备费1.0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6.5174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同时,按照《关于水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依法依规向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咸安区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5174万元。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工程完工后,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同时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