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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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2年9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已关闭,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对你单位罚款15.08万元等,具体内容见《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安水保罚决字[2022]第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游哲堂刘会斌0715-8067599:

联系地址: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安水保罚决字 2022】第 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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