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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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多多矿业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2年6月2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已关闭,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对你单位罚款40.35万元,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安水保罚决字[2022]第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或者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游哲堂 刘会斌  0715-8067599:

联系地址: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6月27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安水保罚决字【  2022】第  1  号

咸安水保罚决字【  2022】第  1  号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单位名称:湖北多多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91421202MA492DKR76

  咸宁市咸安区汀泗镇赤岗村十二组    

    2022    5  月我执法人员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未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法在咸宁市咸安区进行了执法调查取证。

经查明:你单位未足额缴纳2020年水土保持补偿费,欠缴金额为13.45万元,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事情清楚、证据确凿  

1、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2份  ,通知书上载明了你单位2020年的采矿量和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在你单位未履行缴费义务后,我局又向你单位下达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你单位限期履行缴费义务,证明我局依法履行了对你单位的告知和催告义务,且你单位知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义务。  

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采矿量一揽表一份,证明你单位2020年的实际采矿量为87.57万吨。

3、缴费凭证一份,证明你单位在2020年12月11日缴纳了水土保持33.54万元(包含了2018年8.91万元、2019年8.89万元、2020年15.74万元),至今还欠缴2020年水土保持补偿费13.45万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于你单位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已关闭,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本局于  2022  5  18  在咸安区政府网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咸安水保罚告字[2022]第1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诉、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陈诉、申辩以及要求听证。

经审查,本局认为:你单位在咸境内开采矿石资源未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规定。根据湖北省水利厅印发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逾期十二个月以上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属于违法情节严重,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2点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3.45万元已逾期十二个月以上,属于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我局现责令你单位15向咸安区税务局申报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3.45万元,且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  40.35 万元。(按照违法情节严重,给予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3倍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000000150995),开户银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双泉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5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 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咸安区人民政府或向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内向  咸安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游哲堂、刘会斌  联系电话:0715-8067599

联系地址:咸安区长安大道112号区水利湖泊局

税务联系人:杨莤  联系电话:  0715-8126145

缴费地址:市民之家咸安区税务窗口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26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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