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当事人单位名称:湖北佳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代表: 李琴
地 址:咸宁市咸宁大道39号(咸宁国际大厦)1幢2单元20层2002、2003号
你单位建设的咸宁甘鲁村中昂新天地建设项目未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5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咸安水保费征字[2022]84号),要求你单位在5日内到咸安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截至目前,你单位仍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依据湖北省水利厅印发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属于违法情节一般,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零点五倍以上壹点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3.45万元已逾期三个月以上,属于违法情节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5 日内向咸安区税务局申报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5.08万元,且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拟对你(你单位)给予罚款15.08 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于公告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刘会斌、游哲堂 联系电话:0715 8067599
联系地址:咸安区长安大道112号区水利湖泊局
税务联系人:杨莤 联系电话: 0715 8126145
缴费地址:市民之家咸安区税务窗口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 9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