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受委托方:咸安区水政监察大队、咸安区淦河流域管理局、咸安区南川水库管理局、咸安区四邑公堤管理段、咸安区渠道管理处、咸安区鸣水泉水库管理处、咸安区咸安区水土保持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以及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水行政执法,委托方将本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方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违法案件,以及委托方交办的案件。
(三)配合打击“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行为,协助开展河道采砂日常监督管理。
(四)配合依法征收区本级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配合依法开展水利专项和重点执法巡查工作,开展水行政执法专项整治活动。
(六)配合公安、水利联动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协调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职权范围内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七)配合开展以案释法工作,负责区域内水事纠纷预防、检查和调处工作。
(九)负责承办委托方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委托责任
(一)委托方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方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方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违法、违规行使。超委托范围的行政行为,受托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方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委托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本委托书一式肆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两份。
委托方: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受委托方:咸安区水政监察大队
咸安区淦河流域管理局 咸安区南川水库管理局
咸安区四邑公堤管理段 咸安区渠道管理处
咸安区鸣水泉水库管理处 咸安区咸安区水土保持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