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对欠缴水土保持费的湖北多多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0.35 万元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湖北多多矿业有限公司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有陈述和申辩意见的,应当于公告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之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于公告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游哲堂、朱奇昆,联系电话:0715-8067599,联系地址: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特此公告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5月17日
附件:
咸安水保罚告字【 2022】第 1 号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当事人单位名称:湖北多多矿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 姜易
地 址:咸宁市咸安区汀泗镇赤岗村十二组
你单位2020年在咸境内开采矿石资源未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2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咸安水保费征字[2020]47号),要求你单位在5日内到我局补缴规费手续,截至目前,你单位仍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5 日内向咸安区税务局申报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3.45万元,且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拟对你(你单位)给予罚款 40.35 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于公告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游哲堂 联系电话:0715 8067599
联系地址:咸安区长安大道112号区水利湖泊局
税务联系人:杨莤 联系电话: 0715 8126145
缴费地址:市民之家咸安区税务窗口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 5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