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要求,结合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监督检查人员地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检查比例和频次
从检查名录库中随机抽限检查对象,抽限比例不低于10%,抽限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
1.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并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调查表》。
2.检查内容:
(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包括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人员、制度落实情况,水土保持任务与投资是否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细化和落实等,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及报备(批)情况,包括项目地点、规模是否变化等。
(3)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落实与运行管理情况,取、弃土(渣)场是否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地点并采取防护,涉河工程水土流失防护情况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4)水土保持投资落实情况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5)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6)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情况。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