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2年10月18日在咸安区政府网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安水保罚决字[2022]第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5.08万元,且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罚款15.0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由于你单位办公场所已关闭,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你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游哲堂、刘会斌,联系电话:0715-8067599,
联系地址: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特此公告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4月11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咸安水保罚催字[2023]第 1 号)
咸安水保罚催字[ 2023]第1 号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当事人单位名称:湖北佳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号:91421200MA4992LN9Q
地址:咸宁大道39号(咸宁国际大厦)1幢2单元20层2002、2003号
本局于2022年10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安水保罚决字[2022]第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5.08万元,且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罚款15.0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游哲堂 刘会斌 联系电话:0715-8067599
联系地址:咸安区长安大道112号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