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恢河:
2021年4月1日,我局收到举报信件,称你在代理咸宁恒大矿业有限公司与股东龚裕采矿权、合同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等诉讼案件有“吃完原告吃被告”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经查,你从2017年开始,先后代理了咸宁恒大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龚裕采矿权、承包合同、公司盈余分配等案件,在2019年9月8日与咸宁恒大矿业有限公司解除委托代理后,于2020年1月1日起又接受当事人龚裕代理与咸宁恒大矿业有限公司,继续参加与此一系列具有高度关联性的案件诉讼,且收取代理费时未出具有效收费凭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8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三、十五、十六款、《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
责令你退出咸宁恒大矿业有限公司与龚裕的采矿权、承包合同、公司盈余分配等利益纠纷未完成的诉讼代理案件;责令你如实向以上案件当事人开具正式有效收费凭证。
本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再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许凤
电 话:8375586
地 址:咸安区浮山办事处长安大道93号
2021年4 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