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方面。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电子版可在咸安区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下“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专栏中下载。如有疑问,请与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咸安区长安大道109号,邮政编码:437000,联系电话:0715-8322620)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围绕本年度政务公开重点任务,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范围,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了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营造了良好的政务环境。
(一)单位信息
根据《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本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19项具体管理职能。核定行政编制10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正职22名。党组书记、局长刘洋。办公地点在长安大道109号,工作日办公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时制为15:00-18:00),对外公示办公电话为0715-8322620。
(二)贯彻落实《条例》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新一届领导班子组建后,调整、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将政务公开作为局重点工作之一,纳入局内目标责任考核范畴,列入局办公会重要议事日程。政务公开经费和办公设备得到优先安排,为工作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强化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条例》要求,以主动公开为重点,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始终坚持从涉及权力运用的关键环节入手,把群众最关切,社会最关注的焦点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依托区政府网站,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和网上政务公开。把区政府网站列为公开信息的重要途径。同时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将行政处罚信息、抽检情况报告逐一上网发布,切实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是深化网上审批。严格遵循商事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提高企业设立登记无纸化智能化水平,做到申请、受理、审核、发照、公示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更大程度地方便了市场主体。认真落实“最多跑一次”的各项工作要求,畅通窗口受理登记、互联网自主申报登记、手机APP申报登记等服务渠道。简易注销、电子化登记等系列改革措施,大幅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落实“一件事一次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供企业开办“210”服务,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1个工作日办结,大幅压缩市场主体开办时间。
公开总量
2021年,通过各类平台、媒介公开政府信息38条,其中,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市场监管信息18条;通过云上咸安发布政府信息26条。
(三)履职尽责信息
1.疫情防控方面。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常态化后,我局高度重视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针对冻库多、市场大等特点,认真排查梳理冷链食品防控工作短板,落实“七个聚焦”,严防冷藏食品输入风险。重点聚焦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坚决按照进口冷链食品不提供“赋码”、不落实“六专”不能上市,对进口冷链食品实现全流程闭环管控可追溯;聚焦冷链冷藏库房管理,细化落实全区87个冷冻冷藏库房管理单位、管理责任、管理要求,建立台账动态管理机制,做好排查、抽检溯源工作;聚焦人、物、环境核酸检测,严格“管人、管物、管环境”防控要求,对人、物、环境共计采样12000余次,从业人员核酸检测8978人次,结果全部呈阴性;聚焦疫情防控技术指导,组织2次企业人员培训会,指导全区冻库、市场等防控管理、应急处置工作;聚焦疫情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持续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要求开展“四类”药实名登记工作;聚焦重点市场疫情防控,派驻专人驻点服务管理亿丰农批市场,对39个冻品经营户进行全覆盖监管;聚焦疫情防控宣传,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0余份,市场主体和全体市民防控意识显著增强。
2.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加快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全区65家食品生产企业完成了溯源体系建设,建成率100%。对全区生产环节248家、流通环节3259家单位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覆盖率达到了100%;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农贸市场监管。全区170家小作坊全部取得生产许可证照。以“菜篮子安全”微型电视问政为契机,对披露的问题和隐患立行立改。召集辖区17家农贸市场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扎实开展网络订餐专项治理。认真开展网络外卖餐饮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约谈代理平台2家、排查576家餐饮单位、抽检监测16批次,均合格。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35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5份,立案查处2起;创新方式全方位强化监督。在“美团”、“饿了么”外卖公司率先启用“食安封签”,共计投入50万张,为餐饮外卖加上“安心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及学生、家长、消费者代表走进学校食堂后厨开展“学党史办实事餐饮安全随手查”活动,通过现场点餐和食品抽检等方式,对外卖餐饮进行风险监测;强化校园周边环境整治。针对学生家长反映强烈的“五毛”食品、“三无”食品等,及时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整治,检查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户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行、超过保质期或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等自律制度的落实情况。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146人次,检查学校、幼儿园90家次,检查周边食品经营户140户次,发现隐患问题数35处,责令整改35处,关停12户;全方位推进智慧化监管模式。根据2020年5月1日《区政府2020年4次常务会议纪要》提出智慧化平台建设及党代会提出“办好一件放心事”等要求,全力推动餐饮行业、大型商超、学校食堂智慧监管全覆盖。投入资金270万元,建立了智慧监管指挥中心,计划对永安和浮山辖区的700户餐饮经营单位实行网络摄像头接入,现已完成440户餐饮经营单位网络摄像头接入工作,剩余260户餐饮经营单位网络摄像头接入工作将于年底完成。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3.大力推进医药器械治理工作,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持续开展对退热、止咳、抗病毒等三类药品销售数据的收集、汇总、推送工作,疫情发生以来共核实购买退热、感冒、止咳、抗病毒类药品43万余人次,有效发挥了药店“哨卡”作用。先后开展“挂证”药师、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夏季冷冻冷藏药品、中药饮片、违规销售处方药等专项整治,先后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191份,并督促立即整改到位,进一步扎紧了药品安全防护网。截至目前,共开展8轮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督查工作,督办药品经营企业190家,督办医疗机构 77家,下发督办文件46份,整改完毕112家。药品不良监测完成943例,完成率132%;医疗器械不良监测完成216例,完成率146%,排在全市第一名,全年未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4.扎实开展特种设备监察工作,严守安全底线。利用元旦、春节、五一等节假日及两会、高考期间,对宾馆、医院、娱乐场所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排查,保证了节假日及重要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年共开展专项整治6次,集中攻坚行动1次。同时,扎实推进“两个全覆盖”活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全覆盖),投入350万元专项资金,对废旧气瓶进行回收,三个月共置换新气瓶63081个,全区12家液化气站已全部安装气瓶信息化追溯系统。截至目前,出动检查人员 1124 人(次),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429家(次),检查特种设备2631台(套),发现一般安全隐患116条,重大安全隐患52条,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49份,整改一般安全隐患114条,重大安全隐患52条,查封特种设备10台(套),责令停产整顿企业1家,移交案件4起,处罚22万元,处理投诉举报16起。今年来,咸安区未发生一起重特大事故。
5.积极开展产品专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工作。严格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对辖区内销售、使用的汽、柴油、学生儿童用品、玩具、人造板等产品抽检80批次,均未发现不合格产品。集中开展消防器材、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类别专项抽检,电线产品不合格2批次、消防器材不合格1批次。严格落实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对2家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了日常监管宣传教育,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6.扎实开展长江禁捕整治,营造浓厚社会氛围。自2020年7月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以来,我局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专题研究部署,通过现场检查、张贴海报、发放告知承诺书等形式开展宣传,加强日常监管力度。截至目前,区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7377人次,开展整治执法行动1205次。共检查农贸市场、商超2538家次,检查餐饮单位4501家次,督促整改问题72个,立案处罚案件10件,移交农业农村案件3件。
7.完善消费维权网络,打造放心消费环境。为进一步规范维权站建设,完善消费维权网络,建设48家企业维权站,对旅游景点、大型超市、重点商品服务进行全覆盖,让消费纠纷解决在源头,切实提升商品质量和消费环境。积极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为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商户和维权站代表授牌,发放宣传资料 2000 余份,接受咨询200 余人次,销毁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药品3.16吨,价值约30万元,有效提高了市区消费者的消费权益自我保护意识。截至目前,“12315”信息平台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463、举报476件,总计1939件;“12345”平台共受理投诉举报456件,均已按规定要求和时效分流处置回复。
8.依法行政方面。从源头、流程、考核三方面着手,抓好案源管理工作,对案件线索、立案、行政强制措施、结案归档等8个关键环节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管理,严格按照核审原则对案件进行把关,有效提高办案质量。截至目前,共立案127件,办结96件,罚没共计2620.3万元,其中非法传销类1件,食品安全类案件52件,产品质量类8件,违法广告类13件,商标侵权类案件7件,价格违法类12件,药品医疗器械类10件,特种设备安全类5件,无证经营类7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20186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126 | ||
行政强制 | 42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
2.重复申请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
3.其他 | 0 | ||||||||
(七)总计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7 | 7 | 1 | 1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公众知晓率偏低,面向社会宣传力度不够。要利用多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发布公开信息,提高信息的公众知晓率,为群众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二是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信息发布量少等问题。要进一步健全机制,加强广大干部主动公开的意识,把群众最关心、反应最强烈的事项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切实发挥好信息公开平台的桥梁作用。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信息发布的监督,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把政务公开进一步延伸,逐步向党务公开、局务公开延伸。以服务为民、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为宗旨, 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各项制度的落实。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