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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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非常重视公平竞争审查,自2021年7月起,咸安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对咸安区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检查情况以及增量、存量的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评估报告。2023年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组建公平竞争审查小组,对咸安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开展评估。审查小组集中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后,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方案》咸安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送审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

此次评估工作在咸安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大力支持以及20家成员单位的全力配合下,得以有序开展,但因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浩大繁多,且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涉及行业广泛,专业性较强,恐有疏漏之处,诚请各位领导、专家和同仁予以指正。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本评估报告出具以前发生或已存在的事实发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基于本所律师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条款的理解,本所不对以上法律、法规日后可能出现的解释、调整及修改对本评估报告造成的实质影响负责。

2、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引用评估报告的内容,但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上述引用时,不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3、本评估报告仅供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参考使用,不作其他任何目的使用。

2024年8月9日

一、文件评估基本情况

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咸安区联席会议20家成员单位制定出台的49份文件以及成员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本所接受委托后,组建公平竞争审查小组,现对49份文件以及成员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经审查,49份文件中,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共计40份,其中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有9份,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有30份,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共计10份,清单如下:

(一)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1.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咸安政办发〔2011〕59号

2.咸安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咸安政办发〔2012〕93号

3.关于印发咸安区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安政办发〔2020〕17号

4.关于印发咸安区打造桂花特色产业 建设“中国桂花城”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安政办函〔2021〕10号

5.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安区落实咸宁市三孩生育政策十二条配套措施任务清单的通知咸安政办函〔2023〕1号

6.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咸安政发〔2018〕11号

7.咸安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孵化园项目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咸安政规〔2022〕2号

8.咸安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咸教字202336号)

9.咸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制度

(二)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但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1.关于印发《咸安区农村客运经营亏损补贴方案》的通知(正稿)(咸安政办发〔2015〕27号

2.咸安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咸安财采字〔2017〕2号)

3.关于印发咸安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安政办发〔2021〕22号

4.关于印发咸安区金融扶贫小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咸安政办发〔2017〕53号

5.关于印发咸安区金融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咸安政办发〔2017〕83号

6.于印发咸安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安政办发〔2023〕7号

7.咸安区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咸安财国资函20191号)

8.咸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咸安政发〔2019〕4号

9.咸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建设管理办法(咸安政发〔2022〕1号

10.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安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咸安政规〔2023〕1号

11.区人民政府区关于印发咸安区培育壮大联农带农富农新型经营主体和完善到户产业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咸安政规〔2023〕2号

12.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咸安政办函〔2022〕11号

13.《咸安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办法(第二版)》《咸安区农业节水奖励办法(第二版)》

14.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15.咸安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方案(咸安政办函202119号)

16.关于建立咸安区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白名单企业库的通知(咸安市监联文202315号)

17.建立咸安区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实施方案

18.咸安区企业“1+N”一站式注销服务改革实施方案(咸安市监联202311号)

19.关于2021-2022年咸安区各采购单位协议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咸安财采函20211号)

20.咸安区2023年“四上”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咸安政办函20234号)

21.咸安区关于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监督管理的通知(咸安卫发202022号)

22.咸安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咸安政办函202310号)

23.关于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24.《咸安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采贷)工作实施方案》(咸安财采发20231号)

25.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咸安发改文〔2017〕14号)

26.区农业农村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实施方案

27.咸安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咸安农发202022号)

28.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安发改文[2022]38号)

29.咸安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咸安政办发20218号)

30.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安区商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三)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1.关于印发咸安区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安政办发〔2019〕26号

2.咸安区西凉湖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内陆水域禁捕退捕及渔民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咸安政办发〔2020〕12号

3.关于印发咸安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定稿)咸安政办发〔2022〕4号

4.关于印发咸安区西凉湖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合内陆水域禁捕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安政办函〔2019〕26号

5.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调整)的通知咸安政办函〔2020〕3号

6.关于印发咸安区摩托车、电动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推进两车版治安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咸安政办函202017号

7.咸安区经济运行监测调度工作实施方案(咸安政办发202213号)

8.咸安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咸安政发〔2022〕2号)

9.咸安区“十四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咸安政办发202217号)

以上方案或通知(序号1-9不属于“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

10.咸安区瓶装液化气石油气市场整合提升工作方案(咸安燃安委文202201号)

该方案的制定主体为咸安区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的规定,该方案的制定主体不属于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此,该方案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评估

(一)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咸安区联席会议20家成员单位均各自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印发了方案、建立了机制。还需加强督查指导和宣传培训。

20家成员单位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其中有5家成员单位(区医保局、区政数局、区文旅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局)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印发时间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实施之后,另外15家成员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国市监反垄规〔20171849),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实施之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国市监反垄规〔20171849)已废止,建议15家成员单位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及2024年8月1日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重新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

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的统计,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咸安区增量审查政策措施共计16份,其中市场监管局3份,发改局2份,商务局1份,财政局2份,教育局1份,生态环境局咸安分局2份,区住建局1份,民政局1份,卫健局2份,原乡村振兴局(非成员单位)1份。审查范围全面,审查流程需要注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公开征求意见,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需要填写完整。

15份文件审查结论,其中有12份文件的审查结论与本次评估结论一致,有2份文件的审查结论与本次评估结论不一致,分别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安区落实咸宁市三孩生育政策十二条配套措施任务清单的通知、咸安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三)存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

根据2023年《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了文件清理工作,每年两次到各成员单位实地抽查检查工作,共清理涉企政策措施35份,其中成员单位共清理出2023年前出台、现行有效的涉企政策措施32份,含非成员单位3份。有6份文件的审查结论与本次评估结论不一致,分别为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咸安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咸安区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咸安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孵化园项目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咸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制度。

(四)制度实施成效

经过清理,需废止三份文件,其中关于促进全区商务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咸安政发〔2018〕4号)因施行期限届满已废止,关于印发咸安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孵化园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咸安政规〔202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通知(咸安政发〔2021〕23)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已报司法局提请废止。

(五)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通过本次评估,发现各成员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征求意见情况方面。本次需要公平竞争审查的40份文件,其中8份需要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没有征求意见,既未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也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10份文件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中填写已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但征求意见的对象并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范围。

2.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方面。本次评估过程中,有16份需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表未写明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需进一步完善明确。

3.审查结论方面。本次审查有11份可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有些文件是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中“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有些文件是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中“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各成员单位需仔细研究熟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内容,将文件对照审查标准逐一进行审查,谨慎出台相关文件。

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可能是各成员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人员变动比较频繁或者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人员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内容不够熟悉。

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

2024年8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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