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咸安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内容如下: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名称和数量情况
执法主体名称是咸安区农业农村局;数量1个。
二、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及执法人员在岗情况
设监管执法岗3个,在岗执法人员68名。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的情况以及人均办件(办案)量
依照区委、区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简化办事流程,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全年受理行政许可事项167项,办结166项(另检疫生猪381587头,检疫禽类2636.565万羽,禽类产品15918309公斤,检疫猪肉产品5866410.6公斤,检疫牛羊产品11000公斤);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2 起,罚没金额14.8725万元;行政强制3起;行政确认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给付0起;行政裁决0件。人均办件(案)2.8件(未计算动物检疫事项),实现了“让群众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群众满意度100%。
四、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1、渔政执法。出动人员4537人次,出动执法艇船299余艘次,出动执法车辆1807辆次,巡查里程6020公里,配合或联合有关部门检查水产品销售经营点15次,配合或联合有关部门检查渔具生产、经营点14次,检查水生生物保护区19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17次,清理违规网具数量1502条。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农资市场14个,检查农资生产经营门店135家,发现违规经营问题9个,提出整改意见22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份,立案查处6起。全年抽检农作物种子58个批次、农药4个批次、肥料9个批次。检查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74家次,共出动执法人员260人次,下发《兽药、饲料经营环节行为告知书》140余份,下达质量安全监督记录47份。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和药残检测生猪尿液5337批次,养殖环节自检7254批次,监督抽检950批次。接受省市两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125批次,农业农村部抽检生鲜乳4批次。对畜产品定量抽检167批次,养殖环节收集无害化处理病死猪47825头,监督处理屠宰环节病死猪142头,处理病变淋巴结等有毒有害物质22123.6公斤。打击私屠滥宰执法行动36批次,出动执法人员330余人次,取缔黑窝点四处,有效地维护了畜禽肉品质量安全和活禽市场秩序。
3、村民违建整治。组建专班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咸宁高新分局移交村民违建问题函件进行走访核查,通过收集乡镇调查回馈的信息,从职责职能划分、《土地管理法》立法目的及土地性质等方面对发函单位进行了复函移交。依法拆除3家违规建房,拆除建筑面积668.7平方米,锁定违规建房8户,针对目前掌握的线索,依法立案查处。
4、全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经营主体139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双随机抽查事项9项,与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开展双随机抽查事项4项。发现问题5个,均已责令整改到位。
五、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分类办理情况
累计受理12345工单70余件,电话举报30余起,化解各类纠纷1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10余万元。投诉、举报案件均做到了件件有回应、有落实,未发生重大上访事件。
六、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情况
无。
附件3 | |||||||||||||||||||||||||||||||||||
2021年行政执法工作汇总表 | |||||||||||||||||||||||||||||||||||
汇总 | 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个/人) |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件) | 追究行政机关责任(次) | ||||||||||||||||||||||||||||||||
对具体行政行为监督(不含行政复议案件)(件) | |||||||||||||||||||||||||||||||||||
行政执法 主体总数 | 其中 | 受委托 执法组织 | 行政执法 人员总数 | 持省政府 行政执法证 | 法制审核 | 案卷评查 | 受理行政 执法投诉 举报案件 | 其中 | 涉嫌犯罪 主动移送 司法机关 | 检察院 建议移送 司法机关 | 公安机关 退回作 行政处理 | 公安机关 立案 | 追究行政机关责任总数 | 其中 | 追究执法人员责任总数 | 其中 | |||||||||||||||||||
重大行政 许可案件 法制审核 | 重大行政 处罚案件 法制审核 | 重大行政 强制案件 法制审核 | 其他重大 行政行为 法制审核 | 评查 行政处罚 案卷 | 评查 行政许可 案卷 | 评查 行政强制 案卷 | |||||||||||||||||||||||||||||
通知 自行纠正 | 撤销 | 责令限期 重新作出 | 通报批评 | 责令改正 | 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 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通报批评 | 离岗培训 | 暂扣 行政执法证 | 吊销 行政执法证 | 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 提请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 给予 行政处分 |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 |||||||||||||||||||||
法定 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 授权组织 |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县(市、区)政府 和部门 | 1 | 1 | 0 | 0 | 68 | 68 | 0 | 7 | 2 | 0 | 22 | 166 | 2 | 0 | 0 | 0 | 0 | 1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乡(镇)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合计 | 1 | 1 | 0 | 0 | 68 | 68 | 0 | 7 | 2 | 0 | 22 | 166 | 2 | 0 | 0 | 0 | 0 | 1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填报说明:1.“行政执法人员总数”包括持有省政府颁发的和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有效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持双证人员只能汇总一次,不能重复计算;公安机关以实际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人员计算。 2.本表统计时间范围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报送时间为2022年1月下旬。 |
咸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