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25号)、《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乡振发〔2023〕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保持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积极适应巩固衔接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结构,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强化资金项目管理,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为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资金规模
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政策要求,中央下达衔接资金2016万元,省级下达衔接资金2442万元,市级衔接资金450.9万元,区级衔接资金5320万元(确保资金投入力度不减的目标),共计投入资金10228.9万元。按照使用财政衔接资金要求,结合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计划实际,制定2024年度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计划使用财政衔接资金10228.9万元(详细见附件)。后续上级资金如有增加再进行调整。
三、资金使用
按照2024年咸安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部署,计划使用财政衔接资金10228.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
2.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我区农业乡镇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帮扶效果明显的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发放生产贷款,按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但不能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和垫资、动态弥补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等。
四、资金管理
为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对纳入使用范围的衔接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实施。
(一)项目入库。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的程序,每年底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谋划工作,原则上入库项目调整每年不超过2次。各乡镇要对上报的项目严格把关,在实地勘探的基础上,分析研判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建立项目库。
(二)项目实施。乡镇负责对审批项目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按照项目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确定施工单位,加快项目建设,确保年内完工。已审批项目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要履行报批手续方可建设。全面实施项目绩效管理,乡镇要加强日常监控,对衔接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自评、结果运用等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三)项目报账。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报账程序,按照“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的原则,落实衔接资金支出相关要求,及时登记资金使用项目台账。严格控制资金结转结余,提高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审计、乡村振兴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规范使用衔接资金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支撑,各乡镇要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把创新管理衔接资金机制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第一抓手,不断提高工作的时效性、持续性,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使用衔接资金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工作责任。区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管理;区乡村振兴局要把项目申报统一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思路和规划上,超前谋划,建立项目库,积极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资金,对项目和数据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审计部门要对年度使用财政衔接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三)明确工作要求。乡镇、村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专人专班,主动作为,精心规划,精准预算,抓紧时间规范组织实施,务必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2024年12月30日前实现审计报账末端支付结束,2025年1月30日前规范收集完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及时移交有关单位或个人,并参照《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后续管理工作,明确管护单位和管护责任人。
附件:咸安区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明细表
咸安区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明细表 | |||||
2024.8.5 | 资金单位:万元 | ||||
资金来源 | 文号 | 项 目 | 主管单位 | 安排资金 | 备注 |
合计 | 10228.90 | ||||
中央资金 | 中央资金小计 | 2016.00 | |||
鄂财农发[2023]73号 | 乡村振兴建设专项及易地扶贫搬迁贴息补助 | 乡村振兴局 | 991.00 | (包含易地扶贫搬迁贴息36万) | |
鄂财农发[2023]73号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后续扶持 | 发改局 | 7.00 | ||
鄂财农发[2023]73号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 农业农村局 | 315.00 | ||
鄂财农发[2023]73号 | 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 | 林业局 | 50.00 | ||
鄂财农发[2023]73号 | 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 农业农村局 | 250.00 | ||
鄂财农发[2024]22号 | 第二批中央乡村振兴资金 | 乡村振兴局 | 403.00 | ||
省级资金 | 省级资金小计 | 2442.00 | |||
鄂财农发[2024]12号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贴息补助 | 乡村振兴局 | 76.00 | ||
鄂财社发[2024]30号 | 贫困人口低保五保 | 农业农村局 | 1336.00 | ||
鄂财农发[2023]18号 | 现代农业发展(路灯项目建设) | 农业农村局 | 13.00 | ||
鄂财农发[2024]33号 | 支持县域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试点 | 农业农村局 | 1000.00 | ||
鄂财农村发[2024]8号 | 化解村级债务奖励资金 | 综改办 | 17.00 | ||
市级资金 | 市级资金小计 | 450.90 | |||
2024年市级驻村工作帮扶资金 | 乡村振兴局 | 75.00 | 往来资金 | ||
咸财农发[2024]3号 | 2024年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 乡村振兴局 | 375.90 | ||
本级资金 | 区级资金小计 | 5320.00 | |||
区级部门预算 | 24年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资金(第一批)项目建设 | 乡村振兴局 | 1679.00 | ||
24年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资金(公益岗位补贴) | 乡村振兴局 | 142.00 | |||
2023年第二批金融扶贫贴息 | 金融办 | 43.99 | |||
24年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资金雨露计划 | 乡村振兴局 | 213.00 | |||
24年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资金(第二批公益岗位补贴) | 乡村振兴局 | 546.00 | |||
贫困人口外出务工交通补贴 | 乡村振兴局 | 170.4 | |||
24年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资金(第二批含) | 乡村振兴局 | 2525.61 | 含产业奖补、农村寄递物流、农村水利、农业项目 |
咸安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