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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咸安区对外借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财办[2018]41号)要求,现制定《咸安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咸安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咸安区财政局借款通知单

咸安区财政对外借款协议

还款通知书

  咸安区财政局

2022年6月10日

咸安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咸安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财办〔2018〕41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财政暂付款监测警示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库发202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对外借款是指财政部门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临时出借的国库存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区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股室要对财政出借资金严格管理,规范出借程序,建立有效的出借资金回收机制,确保已出借财政资金能够及时回收;要按照财政出借资金存量消化方案,依法依规通过增收节支加快清理消化存量;要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出借资金,增强动态监测,及时发现、纠正违规出借财政资金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二章  借款范围

  财政性资金原则上通过预算安排使用,不得随意外借。

  财政对外借款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性垫款,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对于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新增支出事项,应通过预算调剂、动支预备费、调整预算、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方式规范解决,严禁通过违规列示暂付性款项实现收支平衡或解决新增支出需求预算单位履行政府职能。

  预算单位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急需临时性资金周转或临时急需垫款确保相关工作迅速开展可申请借款。

1)发生社会影响面较大的突发事件

2)中央、省、市紧急安排部署的重大重点工作在中央、省、市资金未下达前的急需用款

3)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在预算或追加预算下达前的急需用款。

  除中央、省、市要求的特定事项外借款对象原则上仅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经预算单位再转借企业。

第三章  借款审批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上述借款条件确需借款的单位须先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

第九条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的借款申请区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股室先与借款单位就借款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局领导审批双方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借款协议。

第十条  区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股室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借款的申请开具借款通知单连同借款协议送预算股和国库股办理借款。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预算股、国库股部门预算管理股室应核对相关借款手续符合制度规定要求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进行资金拨付。

第四章  借款协议内容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相关部门预算管理股室在与借款单位进行会商时应明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使用期限、借款利息、还款来源、还款方式、保全措施、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财政对外借款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还款方式分为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两种。借款单位原则上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一次性还款。如确需分期还款的在协议中必须明确每期还款的具体时间。

第十四条  借款协议文本由区财政局制定文本内容包括借款用途、借款金额、使用期限、借款利息、还款来源、还款方式、保全措施、违约责任等。协议文本一式五份分别由借款方保存一份、区财政局保存三份(预算股、国库股和部门预算管理股室各存一份)送区政府一份

第五章  借款回收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应保证借款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如数落实还款资金来源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股室负责督促借款单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在借款到期日前10天向借款单位下达还款通知书。如逾期未还由区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股室会同预算股、国库股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后从借款单位的预算资金中扣回。

属于本办法第条第2、3款的借款事项从上级和本级预算安排下达的资金中予以扣还。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还的对外借款原则上要先还后借”,由借款单位先按时还款再重新按程序申请借款。归还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办理延期借款手续。

第十八条  按照《咸安区2019-2023年财政暂付性款项分年度消化方案》,区财政局相关股室要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计划偿还存量财政出借资金。要综合运用法律诉讼、处置闲置资产、扣减财政补助资金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追回。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  区财政局负责对外借款日常管理。预算股要建立对外借款台账定期与总会计账簿核对保存对外借款的审批文件、借款协议、拨付凭证等档案资料定期向区政府报送财政对外借款相关信息情况。

二十  区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对外借款监督管理。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借款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制止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立即向区政府报告提前收回。

第二十  对违规对外借款造成财政出借资金损失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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