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场人民政府:
为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7-2022年)的通知》(咸安政办发[2017]73号)和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咸安区实际,我们修订并制定了《咸安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办法(第二版)》、《咸安区农业节水奖励办法(第二版)》,请予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反映。
咸安区财政局 咸安区发改局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咸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
咸安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办法(第二版)
为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7-2022年)的通知》(咸安政办发[2017]73号)文件和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主要是因水价提高超过原年水费10元/亩且采取节水措施的种粮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者协会,享受水价补贴需具备以下条件:年度农田灌溉用水控制定额范围内,积极参加用水者协会并支持水价改革,积极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岁修”;服从供水管理,支持并配合“一把锹”管水。
二、补贴实施标准
(一)定额内种粮用水补贴。年度用水量,引水自流片以斗渠为计量单元,泵站提水片以泵站为计量单元。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当年补贴标准,即按已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的现行水价与改革前的水价差额,乘以每亩定额内的用水量,作为每亩用水补贴标准。
(二)农民用水者协会补贴。测算协会正常运行成本,结合当年协会收入,参考节约用水量、灌溉面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长效管护、农业灌溉水价水平等因素,对不足部分实行差额补贴。
三、补贴资金筹集
统筹小农水维修养护资金(中央及省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中央及省级)、政策允许的其他涉农资金等。
四、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农户水价改革补贴,灌溉工程维修养护补贴,灌溉用水计量设施补贴和农民用水者协会以一事一议形式兴办的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日常管理、管护等支出。
五、申报程序
定额内用水补贴。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的11月,由用水户向农民用水者协会(申报时须附具农作物种植面积、用水量、水费缴纳单、电费支出、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佐证资料),经所在农民用水者协会汇总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再报区发改局、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四家部门联合审定,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农民用水者协会补贴,由农民用水者协会申报(申报时须附具农作物种植面积、用水量、水费缴纳单、电费支出、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佐证资料),乡镇审核,再报区发改局、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四家部门联合审定,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六、补贴公示
精准补贴审定结果在政府网站上公示一周,同时交乡镇水利服务中心公示一周。
七、补贴资金的发放
公示期结束后,精准补贴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区财政局下达给各乡、镇办场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民用水协会在乡镇办场监管下规范使用精准补贴资金,下达的精准补贴资金当年未用完,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对种粮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补贴由农民用水者协会编制资金发放表并组织签收,然后由农民用水者协会直接将补贴款按“一折直达”方式直达,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检查和监督
各用水者协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水费收缴管理办法,建立收发资金台账,做到一目了然。按照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每年接受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和所在乡镇组织的绩效考核,对不达标的用水者协会,削减下一年度补贴额度。
补贴资金的发放接受所在乡镇政府、群众监督,同时接受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九、本办法由咸安区财政局、发改局、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第一版《试行办法》自行终止。
咸安区农业节水奖励办法(第二版)
为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7-2022年)的通知》(咸安政办发[2017]73号)和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对积极推广积极采用渠灌、微灌、滴灌、喷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措施,实行水肥、水肥药一体化节水技术的农民用水者协会或用水户;
(二)对将种植水稻调整为种植耐旱粮食作物的农民用水者协会或用水户;
(三)对用水量在定额控制范围之内的种粮农户进行奖励。
二、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依据灌溉用水定额与实际用水量的差额决定。节水量占定额5%-10%(含10%)的,按节水量的0.3倍乘以最高限价标准进行奖励;节水量占定额10%-20%(含20%)的,按节水量的0.5倍乘以最高限价标准进行奖励;节水量占定额20%以上的、按节水量的0.8倍乘以最高限价标准进行奖励。
节水量奖励基准结合农业用水定额、年降雨量、供水远近、地形地貌、同区域同类型作物年度亩均用水量确定。节水量最终以区水利和湖泊局审定为准。
上述节水奖励不重复奖励,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标准执行。
三、奖励资金筹集
统筹整合小农水维修养护资金(中央及省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中央及省级)、政策允许的其他涉农资金等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整合规模及当年节水量,提取部分落实为节水奖励资金。
四、申报程序
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各乡镇组织核定各农民用水者协会或用水户节水量奖励基准并予公布。
对运用高效节水技术和调整耐旱粮食作物的节水奖励,由各农民用水者协会或用水户向乡镇申报(申报时附具核定面积、定额标准、实际用水量、实际节水量等资料),乡镇审核后报区发改局、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四家部门联合审定,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对种粮农户的奖励,由用水户向农民用水者协会申报(申报时附具核定面积、定额标准、实际用水量、实际节水量等资料),经汇总后报乡镇审核,再报区发改局、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四家部门联合审定,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五、奖励金额公示
奖励金额由区财政局、水利和湖泊局核算到用水户、农民用水者协会,在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奖励资金的发放
公示期结束后,对种粮农户、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奖励由所在乡镇政府在资金发放表组织签收。
由区财政局统一将奖励资金直达到各农民用水者协会对公账户,对种植农户的奖励统一由农民用水者协会直接将补贴款按“一折直达”方式直达。
奖励资金发放工作按年度结算,当年完成。
七、检查和监督
奖励资金的发放接受所在乡镇政府、群众监督,同时接受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本办法由咸安区财政局、发改局、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原第一版《试行办法》自行终止。
附件
咸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申请表
协会名称 | |
水费收缴(万元) | |
电费支出(万元) | |
运行管理费用(万元) | |
维修养护费用(万元) | |
申请精准补贴(万元) | |
农民用水者协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区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区发改局、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申请表由农民用水者协会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填写
附件:咸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申请表
协会名称: | ||||
协会地址: | ||||
核定管理面积(万亩) | ||||
定额标准(万方) | ||||
实际用水量(万方) | ||||
实际节水量(万方) | ||||
节水等级 | 奖励系数 | 水价最高限价 | 申请节水奖励金额(元) | |
5-10% | 0.3 | |||
10-20% | 0.5 | |||
20%以上 | 0.8 | |||
合计: (元) | ||||
乡镇意见 |
(盖章) | |||
区农业农村局 审查意见 | ||||
区水利和湖泊局 审查意见 |
(盖章) | |||
区财政局、发改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申请人郑重如下:
《申请表》中的实际灌溉面积、灌溉实际用水量、节水台账记录等真实、准确,申请的节水奖励资金按上级文件要求发放到用水户。
申请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