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 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22〕17号)等相关要求,参照有关区直部门的申请建议,经我局研究,对《咸安区区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进行了调整更新,现将更新调整后的《咸安区区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性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对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区财政局已批复的区级部门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尚未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的区级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购买服务目录,其中:部门不得再增加一至三级目录内容,只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加细化第四级目录。部门购买服务目录报区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和信息统计。
附件:咸安区区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版)
咸安区财政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