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咸安区财政局
受委托方:咸安区会计监督管理局、咸安区财政监督局、咸安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咸安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财政行政执法,委托方将本局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方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委托咸安区会计监督管理局依照《会计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违法案件。
3、委托咸安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照《政府采购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和投诉事项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4、委托咸安区财政监督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以及委托方交办的案件。
5、委托咸安区非税收入管理局依照《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委托责任
(一)委托方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方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方应当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违法、违规行使。超出委托权限的行政行为,由受托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代为行使委托方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力。
四、委托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本委托书一式肆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两份。
委托方: 咸安区财政局
受委托方:咸安区会计监督管理局 咸安区财政监督局
咸安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咸安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